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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会支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11-15 10:43
标题: 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会支持吗?
大周今年50多岁,是某单位的一名保安,平常烟酒都不喜欢,唯独喜好女色。为了不让家人发现,大周经常故意申请晚上值夜班,然后邀请熟识的卖淫女欢欢去保安办公室,两人进行性行为。5 _( n$ ~1 g# O3 X5 Z' F+ j
有一次大周和卖淫女欢欢,在办公室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大周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欢欢吓得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赶到时大周已经死亡。经过鉴定,大周在嫖娼时身体不适,死于4 y/ o: A7 f4 Y1 Q5 j- ^. T
冠心病急性发作。
; K2 w) s$ ]$ N' M6 F. g大周的家人得知后,提出工伤申请,并要求追究卖淫女欢欢的法律责任。 大周死亡前确实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但是大周在办公室嫖娼时,并没有履行保安的工作职责,其死亡和工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 |7 g* T) O2 q' x2 f& \* L7 j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包含三个要素:
5 _1 K/ o% v& E  b! A8 u* k6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 F; m0 ?5 `* L) d1 ^所以说,大周嫖娼时猝死,并非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周猝死,卖淫女有没有责任呢?7 ?" r* E- _4 D+ U$ T, V8 W4 Q* l
如果说卖淫女在事发前,不知道大周患有疾病,在大周发病时,卖淫女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如拨打110),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 A9 @% E8 L0 ?! j至于民事责任,如果卖淫女对大周之死没有预见的可能,没有故意,没有主观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您对今天的话题有什么看法,欢迎关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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