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水浐屯召开群众会议,决定强行重新划分“矮七星岭”与地催屯的土地界限,为防范冲突准备了长柄杀猪刀等工具。同年1月21日,两屯发生争执、冲突,经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到场处置后事态暂时平息。事后地催屯召开群众会议,决定应对水浐屯的挑衅,准备了杀猪尖刀、钢管等工具防范冲突。
2020年2月25日上午,水浐屯部分群众再次到“矮七星岭”时,与地催屯部分群众发生冲突,双方遂分别召集群众、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发生大规模持械斗殴。
斗殴共造成双方3人死亡、2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一级、3人轻伤二级、6人轻微伤、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鸿、梁某强等51人,无视人民政府确权、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了的土地权属,置法律于不顾,使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刘某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27人被判处缓刑。
当天罗城县组织全县机关、乡镇、社区、村民小组干部集中观看本案宣判直播,近5.5万名群众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本案宣判直播。
本案中参与组织或者策划或者直接致人死亡、重伤的刘某光等9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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