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g1 V9 t. }1 f* p$ R
卖淫和嫖娼是相对的概念,其本质要求是以物质利益或者能够转化为物质利益的好处交换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卖淫的一方必须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而嫖娼的一方必须支付或者转移财产给卖淫的一方。朱某和牛某、苟某和杨某、马某和吕某,他们以让他人与自己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机会来交换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机会。比如朱某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条件是杨某必须同意苟某的与牛某发生性关系。机会成本并不能评价为金钱,所以在没有利益交换的情况下,难以认定6人的行为属于卖淫或者嫖娼。/ m' S. v1 } Y4 [2 e) f
三对夫妻涉嫌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c! U0 s" n- B! f4 l
刑法第301条的罪名是聚众淫乱罪,它是由流氓罪分化而来的,寻衅滋事罪也是由流氓罪分化的。从字面意思解释,聚众就是3人以上,淫乱就是满足自身性欲的一些行为,只限于身体淫乱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的,不属于此处的淫乱活动。这3对夫妻为满足自己不耻的性欲,聚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法院对他们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 a; s# n4 G7 |但是6人均不认罪,他们认为在宾馆做这些事并没有侵害聚众淫乱罪的法益:公众对于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秩序。因为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并不构成犯罪。8 s$ n0 i6 s# B8 `$ n u. J8 W( s' Y
结语刑法理论对于“聚众淫乱罪”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只要多人约定发生性关系就够罪了,一种意见认为此罪必须让多人以上的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知到的方式进行淫乱活动方可认定本罪,还有一种极端的意见认为本罪应当废除,因为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典型的代表是性学者李银河。 2 }% u7 x: G* x3 s各位网友支持哪种意见呢?请留言参与讨论。 8 P' D1 z1 s; g U( G0 O 2 u7 L. a) B& S( `0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