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起诉书,黄某某租住在珠海市斗门区。2019年12月,两人在黄某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争执,黎某强行脱掉黄某某衣服拍摄裸照,还想强行发生性关系。此后,黎某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黄某某发送威胁信息,以向黄某某同事、朋友公开其裸照为由威胁,要求黄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在黄某某出租屋中,黎某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33次。因强奸嫌疑,2021年3月8日,黎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黎某经批准被逮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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