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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得知妻子出轨,竟逼“情敌”录视频,还索要4万补偿金,已被公诉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8-16 16:40
标题: 男子得知妻子出轨,竟逼“情敌”录视频,还索要4万补偿金,已被公诉

日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份起诉书,屯昌男子曾某甲得知妻子与他人有染,约人带走“情敌”曾某丙,逼迫其录制出轨视频,并索要4万元作为补偿。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曾某甲在得知妻子与曾某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去年12月29日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邓某某(另案处理),到屯昌县某工地找到曾某丙,4人将其带到美林湖水库北侧山坡附近。

曾某甲威胁曾某丙承认与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录制了视频,要求曾某丙拿40000元作为赔偿金,否则不让曾某丙离开且曝光视频。

由于害怕视频被曝光和被殴打,曾某丙在曾某甲等人的监视下联系他人出售汽车筹钱。将汽车卖给一家车行老板后,曾某丙给曾某甲现金2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写了张10000元的欠条。曾某甲给陈某甲、陈某乙和邓某某每人5000元。今年1月3日,曾某甲把30000元退还给曾某丙,并当场撕毁欠条,1月27日到屯昌县公安局广青派出所投案,陈某甲、陈某乙于2月6日到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投案。曾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退赔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屯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限制曾某丙的人身自由并以曝光视频为要挟,向曾某乙索要人民币400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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