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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与陌生人共饮 竟被“劝酒致死”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7-15 15:54
标题: 女子与陌生人共饮 竟被“劝酒致死”
共同饮酒本来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提醒、劝告少饮酒的注意义务,当共饮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还应及时救护、送医,履行救助义务。若未尽上述义务,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单身女子小桃,在深夜的餐饮店,遭遇搭讪后,与陌生人同饮,尽至酒精中毒死亡。此案中的法律责任应当怎么分配?
去年五月的一个午夜,小桃被认识没多久的烧烤店店员大军,接到了烧烤店,一人落座喝酒。阿中、小勇、阿坤三人正在另一桌喝酒聊天。看到孤身一人的小桃,便想搭讪。小勇先来到小桃处搭讪,随后阿坤将小桃邀请到自己的桌子。
小桃加入后,这一桌又要了一瓶白酒,小桃主动与他人碰杯,阿坤等人也有多次劝酒行为,四人觥筹交错,然而小桃渐渐出现饮酒过量的反应。之后更是醉趴在桌上。见此情形,阿中、小勇先后离去。近凌晨4点,小桃身体开始明显抽搐,还在店内的阿坤与店员大军等人,就该由谁来照顾小桃争论起来。
此后,大军对小桃进行简单救助,烧烤店其他店员报警。警方出警,并拨打120。4点26分,急救人员到场,经鉴定,小桃符合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后小桃的养父将烧烤店及店员大军、阿中、小勇、小坤等人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小桃养父191万元的合理损失,由小桃自负80%,剩余20%,阿坤承担12%,小勇承担8%。烧烤店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烧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妥。小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她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阿坤、小勇积极同饮、劝酒,甚至在小桃大量饮酒并出现醉态后,仍继续劝酒。此外,当小桃出现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两人均未救护、送医或报120,两人的不作为是导致小桃延误救治时机直至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
至于烧烤店是否应当担责,一中院认为,消费者处于严重醉酒危险状态时,餐饮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及时、合理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因此,对于阿坤和小勇承担的赔偿义务的总和,烧烤店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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