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新闻记者从余姚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判决。根据事实与法律,本着公平正义,自力救济的原则,法院判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安徽籍的方女士同丈夫姜某某、儿子姜小某在余姚生活。听说附近朗霞街道某村子附近田地里的南瓜没人要,可以随便摘,方女士便动了心。
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女士前往采摘。在采摘的过程中,南瓜种植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有人偷南瓜,遂大喊抓小偷,并一路追赶。
当晚9点,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于是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女士的尸体。
事后,死者家属姜某某、姜小某将瓜农沈某某及沈小某告上法院。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追赶导致方女士害怕而逃跑,慌乱中躲藏而不幸落水溺亡。他们的诉求是,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根据在场人员反映,二被告在发现方女士偷南瓜时站在田道上,与之保持一定距离,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未威胁其人身安全,只是质问其为何偷南瓜。
据现场监控显示,方女士于当日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驾驶三轮车于15时12分52秒进入厂门,前后相差十几秒的距离。结合喷涂厂负责人及员工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监控录像,二被告进入厂区后被厂区负责人强制退出了厂门,民警到达后开展搜寻,但并未发现方女士,监控也未拍摄到她溺水的过程。
经现场勘验后,方女士溺水的池塘从厂区内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且堆满杂物,只能侧身而过,但通到池塘有半米宽的台阶,不足以因慌不择路失足落水,事发时厂区内有二十多人,即使方某不慎落水,只要大声呼救也能及时得到救援。
原告姜某某、姜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死者溺水系因暴力追赶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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