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6曰,刘某从广州务工回家,为了庆祝刘某回到家乡。当晚朋友邀请其到酒吧喝酒,一同前往的还有女子陈某。由于陈某来之前已经喝了不少酒,于是到了后不久,便在刘某身旁醉酒熟睡了。
散场时,刘某答应朋友会将陈某送回家去。可是,当众人离去后,刘某并没有将陈某送回家中,而是趁刘某酒醉之时将其带至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他又邀请朋友张某、王某也前来趁机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刘某还用手机录下视频。
陈某醒来发现自己被三人侵犯后,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很理智很淡定了与三人周旋。更是凭着强大的心理素质,使出堪称教科书式的“连环计”:
第一计:先打电话报警,但只说了一句话,“我被人强奸了”,然后就挂掉电话。刘某这个操作的目的是震慑三人之余,又不会把三人逼到为了掩盖其强奸之事实,而做出更过分的事情。
第二计:震慑之后,三人处于惊慌状态。于是要求刘某交出手机,自己亲手删掉所录的视频。并说如果刘某不愿意,就会告诉警方其具体位置和是谁侵犯了自己。刘某同意,然后陈某亲手删除了该视频。
第三计:以需要购买避孕药为由,向每人索要100元,并答应只要三人给钱后马上离开,就不会再追究此事。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证据。因为陈某与三人素不相识,需要确认三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只要对方和自己有交易记录了,便于警方破案,也坐实了对方侵犯自己的事实。
第四计、兵不厌诈!在完成以上三计后,三名男子的心理状态会稍微放松。然后向三人表态,这事不会再追究了,让三人赶紧离开。此举是为了稳住“敌人”,让自己尽快处于安全的环境下再马上报警。一、刘某等三人构成强奸么?
强奸罪的认定,不只是局限于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个认知问题,认定强奸罪还包括“其他手段”。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女方醉酒晕睡无意识不知反抗时。本案刘某三人正是使用了“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涉及三男强奸同一受害人的会判多久?
强奸案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处罚。但这只是普通强奸案件的处罚量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强奸妇女有以下情形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一)在公众场合强奸妇女、幼女的;
(二)二人以上轮奸的;
(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四)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五)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六)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本案刘某三人的强奸情形与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吻合,因此三人量形应都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等三人构成强奸罪,且有轮奸情形。根据三人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认定刘某为主犯,王某、张某为从犯。后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三、强奸后女方提出要钱,违法么?
这个是很多人的疑问,平时发文时,很多人在评论区称事后给钱就没事了。这是个很严重的认知错误。只要认定了男方强奸之事实,女方事后索赔是合理且合法的。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不可能是给了钱就可以认定为嫖娼。
实践中,女方作为受害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妇女性自主权)受到侵犯后,其身心都会受到伤害,依法可以向行为人索赔。而这个索赔金额暂时还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受害人索赔多少金额都是不违法的。
四、总结
1、本案女方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其一连串堪称教科书式的精彩操作,让人惊叹。也很有教育意义。建议广大女性朋友们收藏本文。
2、女性当洁身自爱,提高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切不可与陌生异性大量饮酒。男性朋友们当洁身自律,不该做的事,坚决不能做。否则一念之差,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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