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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端午生日宴借给朋友30余万没收回?女商人起诉对方还钱,却因虚假诉讼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6-16 17:07
标题: 端午生日宴借给朋友30余万没收回?女商人起诉对方还钱,却因虚假诉讼获刑

端午佳节来临,但四川乐山的干利容却没有心思过节——4年前的端午节,她过生日那天,“借给朋友周某华一笔34.8万元债务,此后不但没收回来钱,反让自己身陷囹圄”。

由于这笔借款没有书面借条,仅有后来补发的微信和短信“借条”,干利容找来几位当天在场的朋友作证,将周某华起诉至法院。但周某华称,微信和短信“借条”是假的,系干利容抢去他的手机发的。而在警方介入调查后,其中3名第一次开庭时为干利容作证的朋友亦改变陈述,称受干利容指使作证,并没有亲眼看到她借款给周某华。

干利容称当时在此借的钱,并有多人在场

此后,夹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干利容的诉讼请求。对此,干利容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乐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法院在审理这起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按规定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警方。2019年1月15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干利容、李某(干利容男友)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干利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乐山市中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8月14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干利容、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干利容再次上诉,被乐山市中院驳回。

干利容依然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了申诉。今年5月6日,该申诉被驳回。但干利容坚称,自己确实借出过这笔钱。如今,已重获自由的她,仍在继续申诉……讲述——

她称生日借出34.8万元

多次催要,对方拒不归还

干利容今年59岁,是乐山市夹江县黄土镇人,在夹江做水泥制品生意,同时在县城和城郊等处有100多间门市出租。

据她介绍,2015年夏天,自己和夹江县某小学教师周某华通过QQ认识,后来双方经常约朋友一起喝茶聊天,周某华空闲时也偶尔帮她辅导孙子的作业。

2017年5月30日,端午节,干利容庆祝55岁生日,邀请了多位朋友来家中赴宴。“周某华也来了,他带来一束花,祝我生日快乐!”干利容说,当时周某华还带来一位20岁左右的女子,称跟该女子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想向她借35万元了结此事,否则对方要起诉他。

干利容讲述,她去三楼卧室保险柜里取出35万元现金,从中抽了2000元出来。随后,周某华清点了钱,一共是34.8万元,随后带着那位女子离开。“当时看到我借钱过程的,除了保姆杨某某,还有我朋友任某某、余某某、冯某和女朋友何某某等4人。”干利容称。

干利容向红星新闻介绍,自己事后要求周某华偿还借款,但对方先以自己的存款是定期为由,提出等存款到期后再偿还。后来,她多次催要,甚至还去周某华的学校找过对方,但对方均拒不归还。

周某华却对借钱一事坚决否认。他称,虽然事发当天自己的确到过干利容家中,但只是给她庆祝生日,不曾带其他人同去,而借款34.8万元一事更是无中生有。

不过,周某华同时也表示,自己曾经和干利容交往过,但觉得不投缘,他提出了分手,在交往期间确曾用过干利容的钱,只有15400元,并在2017年11月19日已归还。但干利容否认曾和周某华交往过,称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借条”——

用手机补发的借条是真是假?

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这笔34.8万元的借款,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这笔借款当初是否出具了借条呢?

对此,干利容解释,当初没有写书面借条,主要是因为当时有好几个朋友都在场,看到了借钱的过程,而当时周某华也着急去处理事情,所以没让他打借条。后来,在自己多次催促周某华还款未果后,对方于2017年11月19日至22日,先后通过微信和短信渠道向她发了两笔数额共计34.8万元的“借条”。

周某华微信发的借条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在干利容提供的微信和短信截图中看到,署名“周某华”的人向她分别发了一张18万元和一张16.8万元的“借条”,借款用途为归还房贷和房屋装修。

周某华手机号发的短信借条

不过,对于这两张后来补发的 “借条”,周某华却称,2017年11月19日晚,他的手机被干利容抢了,直到11月22日下午才归还给他。这期间的短信、微信均不是他发送的,而是干利容抢去他的手机发送的。

对于“抢手机”一事,干利容予以了否认,她表示,因从小患小儿麻痹症,10年前又出过交通事故,干利容是双腿行动不便的二级残疾人,“如果是我抢了他手机,他完全有能力抢回去”。

同时,干利容说:“如果我抢了他的手机,他也可以报警,但他没有报警,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说我抢他手机纯属无稽之谈。”

2017年12月4日,干利容将周某华起诉到夹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这笔34.8万元的借款。

证人——

3证人当庭改变证言:

没亲眼看到借钱,称被指使作证

2017年12月22日,干利容与周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开庭,冯某、何某某、任某某和余某某四名证人均证实,亲眼看到了周某华借款的过程。

不过,法院认为四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及与干利容的陈述,部分细节之间相互矛盾。随后,法院将此案移送警方,中止审理。

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庭审中,余某某经传唤未到庭作证,何某某、冯某、任某某三人到庭证明,前一次庭审中的陈述均系虚假陈述,系受干利容指使所为,并没有亲眼看到干利容借款34.8万元给周某华。

上述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在警方供述中称,在开庭之前,干利容多次找到他们要求帮忙作证亲眼看到借钱过程,出于帮忙的角度考虑就答应了,之后干利容的男朋友李某还多次在茶楼对借钱过程和细节予以传授,并对他们进行抽背。并且,冯某和何某某直接否认了当天去参加过干利容的生日宴。

“干利容让我给她当证人,我说没胆子,她说‘不影响,你看过稿子记得大概内容就行’,当时自己不懂法,就答应帮她作证。”何某某表示,开庭后没多久,她曾找过干利容说不作证了,“她吓唬我说其他人都说一样的,你说得不一样的话,就要说你说的是假话,要去坐牢”。

干利容称,事发当天,她家的保姆杨某某也看到了借钱的整个过程,还有当天参加生日宴的另一个证人余某某,他也是看到了借钱的。

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杨某某的电话,今年81岁的她称当天看到了干利容借钱给周某华的过程,当时钱堆在桌上,但她不知道具体数额。而余某某也在电话中向红星新闻表示,当天亲眼看到了干利容借34.8万元给周某华。

冯某、何某某、任某某等3位证人,为何在第二次开庭时“改变”证言?

干利容介绍,她怀疑是自己的朋友胡某某(时任夹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后涉其他案件被处理)从中捣鬼,她跟胡某某的一份谈话录音中显示,胡某某表示周某华给他拿了钱。

干利容称,证人冯某还向胡某某提过,让干利容给几位证人每人10万元,否则没空再为她的官司浪费时间作证。而在她涉案被抓后,自己的妹妹给胡某某拿了8900元,请他帮忙协调,但未果。

对此,胡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没收过周某华的钱,谈话录音中说的是气话,也没收过干利容的钱。干利容生日宴那天,自己去得迟,没看到借钱过程,但他可以确定冯某和何某某去参加了生日宴。冯某也确实向他提过,让干利容给他们几位证人每人10万元的事,他当时明确说“别说10万,干利容连1万都不会给你们”。

针对此事,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冯某,对方称事情过去好几年了,现在已记不清楚了,但他表示当年没提过让干利容给自己10万元。

判决——

借贷纠纷被判败诉

她和男友还因虚假诉讼获刑

2018年12月21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干利容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周某华之间存在本案所涉的借贷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干利容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16日,乐山市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干利容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依然被驳回。

同时,夹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干利容与周某华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按法律规定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夹江警方。

2019年1月15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干利容、李某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干利容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干利容提出上诉,乐山市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干利容等二人被判虚假诉讼罪

2019年3月28日,干利容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后,被取保候审,经夹江县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释放;8月14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干利容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干利容再次提起上诉。

2019年9月19日,乐山市中院对干利容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10月30日,乐山市中院驳回其上述,维持原判。同年11月6日,乐山市中院对干利容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21年6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夹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冯某等4人在庭审中作虚假证人证言,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对主动认错、具有从轻情节的冯某、何某某、任某某3人各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余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拘留15日。

申诉——

两次申诉均被驳回

被认定系捏造事实

对此,干利容认为,本案民事判决严重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一审民事判决以未审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认定事实依据;而后一审刑事判决又拿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和理由,认定她构成虚假诉讼罪。

申诉被驳回

对于后来补发的短信和微信借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该手机自身的定位功能,导出了借条形成时间段手机在干利容所在的黄土镇黄土村7社位置,不排除周某华手机被干利容持有,并有一人两机互发信息的可能。”

干利容认为,也不排除周某华自己或叫他人到她所在的黄土镇黄土村7社位置,给她发信息的可能,声称是她所为,故意陷害她,“既然有多种可能性,那么就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

同时,干利容及代理人认为,本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经济纠纷,即使现有证据较弱,不能完全证明借款34.8万元的事实,但现有证据能证明双方确实有15400元的债务关系,且不能证明他已偿还,即使部分篡改事实,也不能认定虚假诉讼罪。

对此,干利容先后向乐山市中院、四川省高院进行申诉,均被驳回。

乐山市中院审查认为,相关证据锁链证实干利容和周某华之间并无34.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干利容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司法实践中,根据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诉讼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两者之间的审理是否存在依存关系,来确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

四川省高院审查认为,证人冯某等人后期的证言均对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中的证言不真实作出合理解释,且与李某供述相印证;手机定位图等证据能与证人刘某某等证言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相关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相关证据锁链证实34.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捏造的事实,15400元与此不具有关联性,本案系捏造事实而不是部分篡改事实。

干利容还认为,当初周某华带来的那个年轻女子也是关键证人,但一直没排除其存在。当地警方调查后,因该女子身份信息不祥未查找到,法院认为是否找到她并不影响该案定性。

“我真的借给了他这笔钱,现在不但没收回来钱,反让自己被关了一年。”如今,干利容仍在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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