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律师认为,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客观行为。 W: A2 J, a' \- N# b! |0 @
4 y7 r/ i* [) j3 C7 @ 为刘煊苗作辩护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罗俊律师和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调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举证质证,参阅国家保护营商环境的一些政策,以及参考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案例,二位律师对刘煊苗经营福天下电商平台行为坚定的作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二位律师认为,主观上,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刘煊苗本身是一名成功的浙商,属于财富阶层人士,其投资1000多万收购绵阳福天下,在平台运营近30亿的流水中,刘煊苗本人工资、差旅等开销总共才109万元,刘煊苗并没有私自占有为目的,在完善前面运营模式的同时,在浙江大学专业团队的指导下,实实在在的在做有数万家商戸入驻,有数十万消费会员的电商平台。在客观事实上,刘煊苗不存在指使或纵容做假单的行为,而他本人还在强烈阻止刷单行为,更不存在“拉人头”,按“层级”取酬获利、私自占有的行为,公司没欠消费会员一分钱,营运正常,股东没有跑路,都在为该平台运营出谋划策,还在投入,所以刘煊苗客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 L k% L6 ]& C* q0 C) Y/ |- ~ ; P( n1 M; k7 T G5 m 在一审中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指出了公诉机关对刘煊苗的多处指控不实,证据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没有鉴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不是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作证,且不具备鉴定人资质;又譬如,鉴定机构提前介入,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向警方预先提供了辅助服务,已丧失第三方独立、中立立场,应当回避,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采信。再譬如,作为鉴定人的付正波出庭作证,竟然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位置,在鉴定过程中电脑不固定,不能确定电脑是否处于断网状态,鉴定地点也不能确定,且参与了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取证过程与法定程序要求不符。而侦查机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取证过程未按规定进行,对存储介质提取没有制作笔录、记载相关要求记载的事项。 9 Z2 x7 Y: m V5 W8 m* ]6 H) V: x
不知什么原因,对一审辩护的几个关键证据,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根本没予采信。& Y% \: F8 Y7 h# b0 y" P* u: G% Q
) G# E; h) `2 N+ S% o 消费者与代理商向有关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联名上书:严重质疑福天下传销案的构成要件,质疑办案单位是否真正懂得该平台的商业模式,质疑是否存在办案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 . T( }+ g, S* B7 P. h) D/ p/ n& v 2 D' _; ?& M+ ]# L* H+ h! M) _( H 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一审判决试图通过证明大量刷假单现象的存在,从而证明福天下的经营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但是,这些虚假交易的存在并不是刘煊苗及福天下平台的积极追求或听之任之所形成的,而是部分福天下公司高管、销售代理、不良商家及客户利用初期平台模式的设计漏洞和规则缺陷,违反“九大禁令”“六个统一”等规定,采取虚假订单的方式,大量欺诈套取平台返利所造成的恶果。 6 O" o& o& x% U* R4 k( q. R虚假交易的存在,并不是刘煊苗及福天下平台主观积极追求的结果,相反,还恰恰违背了刘煊苗运营平台的设计初衷与运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平台恰恰成为了商业欺诈行为甚至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而非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虚假交易下,消费者虚假刷单的套利行为被福天下电商平台遏制后,才引发了套利会员的闹访、围堵现象。7 c# N5 B6 k7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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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天下湖北区域经理介绍,湖北一个地级市,就有入住福天下电商平台740家商户,每个商户都在福天下平台上卖商品,得到了平台带来的真正实惠与方便快捷,同时各商户也赚到了相应的利润。平台只收取了3.5%营运成本。绵阳方面把福天下电商平台办成传销案,该公司涉及的账号资产均被查封,导致众多入驻该平台的商戸濒临破产,众多平台员工失业,这种及不负责任的逐利式的办案,掠夺社会财富,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 W. A/ j! k. k2 z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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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油入驻福天下平台的一位房产商介绍,他们入驻福天下卖房子,效果非常不错,短短半年,销售额就突破上亿元,消费者通过福天下平台购房也得到了实惠,入驻商户也提高了效益,平台也赚到了撮合中介费,平台和入驻商户还解决了不少就业,国家也收到了税,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创新模式,真真实实的消费平台,跟“拉人头”、按“层级”计酬纯粹是两码事,不知绵阳涪城区方面为啥要以“传销”弄垮这样好的平台?% W9 x: \/ z/ n0 @
0 y5 `% m" ~6 r- O 据福天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王女士介绍,福天下最大的优势是,平台里没有假货,服务好。5 O, U) ^; d+ f N; D8 x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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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一些地方执法者,抓住民营企业在创新中出现的一些小瑕疵给企业家扣帽子,借机侵吞民营企业财产,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于死地,严重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经营创新的积极性。 ! A2 i& O' N5 K4 K5 T: J# S; v V5 u3 {
在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提出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专门作出指示,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尽量不捕。对于滥用司法权利不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惩不贷杀一儆百,对于涉企冤假错案要坚决纠正。- p! A/ m/ Q& e4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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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疑惑的是,福天下同案的其余13个被告,在19年3月29日城北公安的通告中,除了7人执行逮捕,还有杜泽荣、李华等12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而宣判的共14人中,逮捕的是8人,还有6人是取保候审的,和29日公告比,少了5人,也就是说5个人已经没有起诉。其中李华没有起诉好理解,因为他任职时间短,早就辞职。杜泽荣同样是取保候审,但是没有审,却成为了检方证人就不能理解了。杜泽荣、蒋夕荣是平台始创元老,在福天下传销组织中比刘煊苗李松涛资格还要老,担任的是绵阳福天下的市场运营总监关键岗位,却因为做了检方证人,取了保没有审,而李松涛仅是技术总监却不能取保只能审。另外还有三人没有站上被告席不得而知,而王飞等6人仅仅是小小区域经理,业绩也不大却站上了被告席。那么全国应该还有数千区域经理也要站上被告席?/ c( w' i% w" u& h7 Z8 s, q) N
" W% F8 M8 M) s; y6 G- K 2020年12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传销”给福天下定罪后,社会民众和一些法学专家对此也疑惑重重。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里,作为原平台创建人杜泽荣(立案时在该公司任市场总监)的名字先是见诸于首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14人名单中,之后他被取保后,做了检方证人?他的名字就莫名其妙地不见了。杜泽荣不但不是主犯,甚至连从犯也不是,审也不用审了。他的名字“狸猫换太子”换成了换成了技术总监李松涛,于是,李松涛顺理成章地成了主犯。我们不竟要问,为什么办案单位刻意回避这些信息?为什么同样的罪,有些区域经理是逮捕,有些取保候审?为什么有些高管可以取保不审,有些不能取保只能候审?* d. l+ W! B P% d
" P. p0 h3 w/ q; s' O5 y4 c0 u 据了解,一些真实消费的会员与以前那些只知闹事要钱的不同,他们自己知道也承认做假单不对,但一审法院如此给福天下平台定性,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这严重损害了自己企业的商誉和个人的信誉。为反映他们的诉求,有近千名会员代表给绵阳市中院写联名公开信,除了严重质疑福天下传销案的构成要件外,他们还质疑办案单位是否真正懂得该平台的商业模式,质疑是否存在办案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另外,一些曾经报案的会员反映,公安在取证的时候提前就打印好《报案表》,通知他们去报案,在做笔录的时候,以“不签字,不许走”的方式制造证据。一些会员疑惑,办案单位在取证时,为什么只搜集少数报案人的证据,而不搜集大多数不报案者的证据?为什么只搜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不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多数会员对涉案的财产被全部扣押追缴,认为这是在造成传销打击扩大化,导致趋利性执法。; R' u. d3 A1 C
! z7 ^ c( b) g* z. { 全国知名法学专家《论证意见》:指控刘煊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据。 ( D4 p: }3 [) M5 o7 O' G/ Y ( h4 V& @5 ~3 B+ R! B% [ x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张远煌;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高贵君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于2021年2月2日在北京对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 t! M9 U, W6 ?4 x) q%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