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门口无工作人员看守
近日,商洛的李女士、谢女士等人向华商报-二三里记者反映称,4月23日晚9点钟左右,她们在商州区金水湾洗浴中心洗澡,当时比较晚,整个女浴除了她们两人外,还有李女士10岁的女儿,李女士洗完澡在桑拿房躺着,她的女儿和谢女士正在洗浴,突然一男子出现在浴池的玻璃门处,向浴池内望着。“我当时突然看到这名男子后,马上就坐起来,随即就听到了女儿的喊声,但男子并没有慌张离开,而是很淡定的把目光又放在我女儿那,与我女儿对视直到离开出女浴室,从发现男子至他离开大概持续30秒左右。”李女士声音里带着愤怒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在金水湾洗浴中心,进入男浴室要经过女浴室,虽说在通道里女浴室设了个玻璃门,但并无人看管,当天张某就是推开玻璃门直接闯入女浴室。
派出所:此案正在处理中
注重男女之间的隐私保护,这是洗浴中心的责任也是义务,特别是洗浴室的门口、窗户等敏感位置,更是要严格把控,以防止有道德败坏之人行恶。但李女士她们却遇到了这样令人尴尬的事情,4月26日,记者联系到商州区金水湾负责人李某,其称以前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当天属管理疏忽,才导致张某进入女浴室。接下来将积极配合警方和当事人来解决此事,至于其他问题,李某向记者称可向派出所了解。26日下午,记者来到商州区城郊派出所,询问事发当天出警民警郭毅等人对此案的调查进度,其称目前案子已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记者向民警说明来意,希望通过警方与张某取得联系,被警方拒绝,称其他事情目前不便多透露,建议记者可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了解。下午4点左右,记者拨打该分局政工科负责人杨警官电话,但对方未接通,截止发稿前记者还未联系到张某及商州分局政工科负责人杨警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如果该名男子故意闯入女浴室,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对张某予以治安处罚。即便情节轻微,不需对张某治安处罚,李女士和谢女士也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当事人向张某主张民事侵权权利,要求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赵良善称,如果该名男子无意间误入女浴室,或者醉酒无意识状态,那么张某对闯入女浴室主观上无过错,张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警方有责任对张某予以酒精检测。
赵良善表示,本事件中,洗浴中心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张某闯入女浴室,洗浴中心需向李女士和谢女士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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