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R1 ] i. _+ D; r4 }6 ?) T现实中,村集体已经很难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组织农民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便应运而生了。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里,存在“空壳”合作社形成的诱导因素。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门槛较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需要5名农民就可以登记成立,这几近于零门槛。哪怕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也很容易从形式上达到。简单而言,农民个体或其他组织很容易在制度上获得合作社的“壳”,却无合作之实,仍然是家庭或企业经营。二是监管不到位。客观上,有关部门很难对合作社的实质经营活动开展有效监管。在实践中,市场监管和农经部门主要是通过年报的方式掌握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并且,如果监管部门不主动监控,让合作社主动年报,则连基本信息都难以掌握。至于合作社的实际运作过程,监管部门也无有效办法进行监管。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哪怕是合作社名存实亡,监管部门也很难干预。三是利益诱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政策扶持。在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都会出台政策加大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由于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具有极强的弹性,支持的力度、产业和对象都有比较强的操作性。因此,一些企业或大户为了获得财政支持,甚至普通农户为了套取政府补贴,也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合作社。 a! q) e0 n. [&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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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没有利益诱导,哪怕是设立门槛低、监管不到位,也不太容易出现“空壳”合作社。绝大多数“空壳”合作社,主要还是利益俘获的结果。各级政府的相当一部分支农资金,如项目、资金、税收和用地优惠,都投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使得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利益主体,有极强的动力建立合作社,从而有效衔接政府补贴。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或是出于公心,或是出于私心,也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制造偏差行为。一些地方,只要是在形式上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哪怕没有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也可以获得补贴。因此,不少企业和大户的盈利点,往往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利润,反而是想尽办法通过“空壳”合作社套取政府补贴。: p1 a' E& c1 S9 u3 q; t9 W
' z% T1 M3 [' p( M7 c8 t8 o$ i/ J在这个意义上,绝大多数“空壳”合作社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有利益关联的基层工作人员以及某些企业和大户共谋的结果。他们围绕着合作社补贴资金的套取,形成了基层灰色利益的分配秩序。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更好地展示政绩,打造示范点,从而从政策上引导合作社发展的方向;基层工作人员则利用政策信息优势,保证“空壳”合作社能够合法合规地套取政府补贴;企业和大户则通过套取政府补贴,在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和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建立了稳固的利益网络。反过来,一旦这个灰色利益分配的网络形成,“空壳”合作社就有了较为稳定的生存空间。 " W8 G3 F' D. p9 Z( c4 }- u4 \ & U! \" `0 d' p. N“空壳”合作社的影响及纠偏路径$ }0 O7 F6 D7 f$ i; j, [9 \7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