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曾阿伯事后发现,2016年6月,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焦点:房子被“贱卖”,外甥要不要赔?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曾阿伯心里不痛快,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下,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曾阿伯起诉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面对舅舅的起诉,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判决:外甥被判担责,赔偿70多万元,那么问题来了,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
阿华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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