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女士的妹妹家住浙江杭州假山新村,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已经治疗了十几年;妹夫患有尿毒症,几个月前去世;外甥12岁,有智力残疾。
医院:患者住8人间确实跟护工发生关系
武女士认为,妹妹病情加重是被男护工侵犯导致,余杭民安医院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责任。余杭民安医院方面表示,监控已经交给警方,不方便出示。不过,男护工的确跟女患者在病房内发生了关系。
医院方面表示,他们有查房机制,只是这种事情防不胜防。“我们也不可能一两分钟去查一次房。”院方还表示,这起事件的发生,还有一个原因,女患者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出过求救或者求助的信号。从病房监控上看,患者甚至比较主动。武女士认为,妹妹是精神病患者,医院所谓的主动,是她无意识的反应。随后,院方提供了一个信息:武女士的妹妹其实有求于护工。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称,护工说武女士的妹妹有几次跪下来向自己借电话。武女士表示,妹妹当时的电话是打给她的,让姐姐接她回家。现在,武女士怀疑,护工就是以电话作为条件,要求妹妹跟他发生关系。针对武女士的怀疑,院方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方面肯定要严肃处理这名护工。但是,目前无法让他出面,也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派出所:对患者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
精神病患者和护工发生关系,武女士认为,护工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医院方面管理存在疏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护工的私人行为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个人行为要院方负责的话,那护工都做这个事情好了,如果法律判我们什么责任,我们就什么责任。”
律师:医院或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护工和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关系,护工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律师表示,在精神方面,公安肯定会做司法认定,看精神等级是不是达到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主要要看,案发时精神是不是不能控制。“如果两者都是(不能控制),那就不存在是不是征得她同意,视频也无所谓,只要发生关系,就可以推定这个是强奸。”
律师还表示,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是强奸,医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的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这个刑责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还有个民事赔偿,对她造成的精神损失,将来可以由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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