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透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该局网安大队巡查发现,小朵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博文揭露父亲恶行,称其被亲生父亲性侵长达7年。小朵称,因其长期被亲生父亲性侵,情绪无法控制,有轻生念头,并希望自己死后父亲被抓,母亲和姐姐小怡(化名)都能好好活着。民警通过努力,找到了当事人小朵和其母亲李某。经派出所了解,小朵在桐城市家中多次被其亲生父亲叶某强奸,为躲避其父亲遂离开安徽来到泸州。
2020年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通过网上巡查发现桐城市公安局网上追逃的叶某在其辖区白沙镇有活动轨迹,后于当日11时许在河南省中牟县碧桂园豪园9号楼某室内将叶某抓获。当天,叶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妻子曾发现丈夫兽行但没有选择报警
落网后,警方调查发现, 1972年出生于桐城市的叶某,与李某结婚后,平时靠打工维持生计。警方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自2014年至2019年,叶某利用其系为小怡、小朵的父亲身份,于2014年前后在出租房内先后三次对当时未满十四周岁的大女儿小怡实施强奸行为,期间曾当场被妻子李某发现,后经被告人叶某多次恳求被原谅。在2015年至2019年,叶某趁其妻子李某外出,多次对小女儿小朵实施强奸行为,并告诫小朵不能将该事情告诉其他人。
2020年10月11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叶某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近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某利用父女之间教养关系,多次性侵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儿,侵害对象系自己的亲生女儿,其中一名被害人第一次被性侵时尚未满十二周岁,并致其产生轻生念头,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叶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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