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9年农历十月,廖某祥以3000元向同村村民姜某购得一片杉木林后,伙同廖某政、杨某香、周某兴将此林木砍伐并出售;后又以7130元、5880元的价格分别向同村村民姜某坤、姜某文父子二人先后购得一片杉木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四人将非法所得款项15000余元进行平分。经鉴定,四人滥伐的杉木数量总计233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197余元。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廖某祥、杨某香、周某兴、廖某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在审查期间,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四名被告人及家属积极开展“补植复绿”事项,购买并种植1800株杉木苗修复生态。综合以上情节,最后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开展“补植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