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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证明陈瑜才、李凤军为在该施工现场管理员的工人签名
据陈瑜才、李凤军介绍,他们俩人虽然管理工地,但周万勇有时候也到工地上 “转悠”,向他们俩询问工程进度和所购材料情况。也就是说,并非八小时外周万勇才离开自己的本职岗位——银行司机,那么他八小时内是在外面自己干“私活”,还是替领导“办事”?7 Q6 b N" U. z
本网电话联系该项目工程承包者周万勇。他说,陈瑜才、李凤军在这个工程中他们是合伙人关系,不是他的工人。他们俩个开始是来了一下工地,但并没有在工地呆多久,就去做自己的私事了。工程还没有结束,工程款还没有付完,工人的工资也没有付清,哪有钱给他们?如果他们要打官司,叫他们到法院起诉,我去应诉就行啦。随后,说他很忙,就挂断了电话。
事实证明 陈李一直在管理工地
事情到底是不是周万勇说的那样,陈瑜才和李凤军只是在工地上开初只来了一下,之后就干自己的私事了,而不是在周万勇工地上搞管理长达一年之久呢? . l' D e) P6 y 本网在对当年苍溪紫云项目二期护坡喷锚及框格梁工程中的工人和小分包老板的调查中证实,陈瑜才、李凤军从该工程的开始到基本结束,都在这里给周万勇管理工地。" d# Q- O0 [9 |& I, x
曾经在该项目二期做护坡的赵姓女士对本网讲,“2018年她承包了周万勇的护坡工程,同老公一起负责工地框格梁、水沟、马道,我只知道陈瑜才、李凤军二人每天都在工地上忙着,先前听说周万勇与他们是合伙人,后来又听说周万勇给他们俩付工资搞管理,每月一万元工钱,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V. J0 m8 M0 @$ E5 _. d; ]
李女士的老公也证实,他们夫妻俩负责04号工地的部分活,陈瑜才和李凤军先进工地,他们是2018年4月下旬才进的工地,他老婆说的都是事实,他们不敢撒谎。 0 K* c& u2 d- w4 f! t& r9 r% U* | 一位姓鲜的分包老板讲,他是李凤军找来做紫云工业园护坡工程的,负责打孔、做锚杆、生态护坡、喷护,他只知道李凤军、陈瑜才是周万勇请的管理人员,听说他们三人合伙,后又听说付工资,具体怎么说的他不太清楚,只干自己的事。 U3 H0 s- `1 f “我是一个做小工的,每天看见陈瑜才、李凤军俩个人在工地上把我们当贼娃子一样看着,生害怕我们把工地上的材料拿去给卖了或浪费啦;后来听说周万勇每月给他俩发一万的工资,我们也能够理解,毕竟他们管理人工资开的高”。( `+ h0 v s2 z9 I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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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在紫云工业园二期ppp项目通讯录中看到陈瑜才、李凤军、周万勇均在列,在该项目安全、质量、进度会议签到册也证实了陈瑜才和李凤军是管理人。
5 ^, ~4 Y0 O& X$ S( I图/当年在该工地的分包老板为陈瑜才现场作证
陈瑜才对本网讲,谁知周万勇这么不讲理,他们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一分钱也不给拿,找他算账,还行凶打人,天下那有这么不要脸的人,反说他和李凤军没在工地,都在干自己的事?他陈瑜才原在水利战线,从1975年修建闫家沟水库至2000年修建大洋沟引水工程干了三四十年,荣誉证书、先进个人证书一大堆,从来没有哪位领导、下面职工说他半点不称职的话。自然在与你周万勇合作管理工地,如是不负责,可能早就该把他陈瑜才清退出场了。既然我在你周万勇工地干了一年,那你周万勇就得给我付工资。现在周万勇耍赖,我们二人实在没办法了,只好向相关部门和媒体投诉求助,希望能讨回我们的血汗钱,维护法律的尊严。 4 A5 F! j4 X: P4 L P/ L) U0 R$ ] 是啊,一个60多岁的管理人员辛辛苦苦在工地上干了一年,不付工资,不给一个说法,确实说不过去。老板不管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是管理人员工资问题,都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希望当地劳动部门的领导们,放下身段实事求是的到群众中去多作调查研究,对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单位与个人决不手软,严查,重处。# |' K1 e- V" b. i3 k" w
(远忠 永生)& t G3 O" M. g 链接:4 M" w9 j! ^+ P&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 c( U8 Q9 y, a3 z e5 W" c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W0 _6 k: l2 ]4 O4 z6 F8 J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 ^2 A, ~$ Y' f! ?8 n/ ^4 e 第三十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l3 n* o O, p7 v. O,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项劳动争议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 k; L4 B, Z3 i/ f7 [( ?; 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数额较大”:# t+ V. O0 u% y- n s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万元以上的。 8 m; F( Q6 U& s1 A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