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父母眼中,孩子结婚生子都是必然,似乎只有这样才会获得幸福,同时他们作为父母的任务好像也就算完成了,而且结婚生子还越早越好,这样父母还能有精力帮忙带孩子,所以我们能看到很多刚毕业对未来尚处于迷茫中的小青年被迫相亲。
但在新时代的年轻人眼中,结婚生子并非必不可少,大家对于自身有着更高的追求,很多人尤其是女性不愿把大好的时间耗在家庭孩子身上,以至于我们能看到为了事业去打胎的案例。
今天要分享的这起离婚案件的主人公是小王和妻子小丽——为了事业小丽独自一人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丈夫小王无法接受,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因此,小王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起诉小丽要求离婚。对此法官向小王解释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皆不得申请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则不受前款限制。”在这里,所谓的“确实有必要 ”主要是指在这一时期内夫妻有重要的和迫切的原因,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或妇女的怀孕是与另一人有婚外情所致等等。这时为了防止冲突和事故的加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对于特定案件,是否受理还得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理由足够,则通常应接受该理由。如果小王不能证明法院有必要接受其离婚诉讼,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不能提出离婚,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
此外,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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