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晚19时至21时许,被告人柯某龙与杨某、刘某宇三人一起在地瓜镇街上一店铺内喝啤酒。酒后,杨某
与其父亲发生吵架,便要求柯某龙
驾驶摩托车送杨某
、刘某宇到普安县城
。柯某龙
听从杨某的安排,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上杨某和刘某宇沿632县道
往普安县城方向行驶。23时17分许
,杨某等人骑车行驶至盘水街道东街100米(小地名:十五间仓库路口)处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柯某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依法将柯某龙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
办案检察官发现杨某明知柯某龙饮酒后仍然
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
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人属共同犯罪,
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诉杨某。普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二人均作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