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终105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邵青,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王立,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珊珊,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楚,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唐邵青、孙王立伙同被告人付珊珊、王楚,租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中奥珑郡小区7号楼房间作为“爱情公寓”,招募、组织陆某、赵某、梁某、胡某某等累计十余人,采用约定分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统一安排卖淫场所、定期发放报酬等管理方式,长期以498元/次价格向男顾客提供“口交”形式的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792792元。其中,被告人唐邵青、孙王立为经营者,共非法获利215488元,五五分成;被告人付珊珊负责代收嫖资、记录及核对卖淫账目及其他一般性劳务活动,非法获利50000元;被告人王楚负责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嫖客、接待并引导嫖客进入卖淫所在房间、代收嫖资等,非法获利2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楚于2019年1月30日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邵青、孙王立、付珊珊、王楚分别退出非法获利122594元、122594元、50000元、2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孙王立在技师微信群里说爱情公寓找技师,其就去应聘的,工号是168号,店里只有498元的服务,就是帮客人按摩加上打飞机、口交、胸推、臀推,服务时间一个小时,其提成260元一单,至少有六七个房间专门给小姐住,唐邵青和孙王立是老板,王楚和付珊珊是工作人员,平时都在815房间,客人网上预约后,王楚和付珊珊在微信里通知其上钟,其卖淫收到的钱也是转给他们两个,店里上班时间是中午12点到凌晨12点,请假要和付珊珊讲一下,如果有客人投诉要扣钱,其如果回老家不在几天的话要跟孙王立讲一下,其见过的技师有六七个等事实。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朋友给其王楚的微信,其联系后,选了工号1号,服务项目是打飞机和口交,不发生性关系,上班时间是中午12点到凌晨12点,如果想休息就在微信上跟付珊珊请假,如果有客人来,王楚或付珊珊就会在微信上通知技师接客,孙王立发工资,和店里是对半分成,十天一结,其结到工资53040元。刚开始技师群里至少有20多个技师,后来还有十几个。每个技师一个房间,技师之间不接触,如果要换房间,是孙王立和唐邵青通知,上钟前会提前通知,才给客人开门,平时有别人来敲门是从来不开门的等事实。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群里看到招聘信息后去应聘的,2019年1月2日左右去上班的,上班时间是每天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请假要向孙王立请,王楚负责安排上钟,孙王立管理并负责发钱,客人通过照片选人,项目只有498元,按摩、打飞机、口交,其可以分到260元,其拿到10940元等事实。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搜索看到微信名为“铁bi阿童木”,朋友圈发的都是一些比较性感的女性照片,其加了微信后就选了技师,然后其到爱情公寓,技师在房间里面等,然后技师帮其按摩、口交,其付了498元等事实。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去过爱情公寓2次,第一次去与姓孙的(指被告人孙王立)联系,技师给其口交等事实。7.被告人唐邵青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其和孙王立合伙在湖塘澳新风情街开了一家SPA店,到2018年8月左右,其在中奥珑郡小区7号楼租了几个房间给技师当宿舍,办公室是815室,其和孙王立对半分成,平时是孙王立在管理,其负责店里的装修和租房,王楚负责接待客人,把客人引导到技师房,付珊珊负责收银、记账,记录技师上钟的账,把记账单交给其,其一次性给了付珊珊5万元算感谢帮忙的费用。店里只做498元的项目,营业时间是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一般一天有二三十个客人,多时会有四五十个,钱主要是孙王立收的,孙王立会把单子给其,十天一结算,算完就扔掉,店里有两部公用手机,谁在店里谁就在微信朋友圈发技师照片吸引顾客,扣除开销,店里赚了四五十万元,其和孙王立每人分到二十几万元。2019年1月21日的技师服务账单上显示有11个技师上班等事实,并有租房合同相佐证。8.被告人孙王立的供述,证实从2017年年初开始与唐邵青开SPA店,因为一直被人举报,2018年7、8月份,唐邵青提出租用中奥珑郡7号楼的公寓楼,让技师在公寓楼内卖淫,不容易被查到,长租了815房间作为办公室,王楚负责店里的日常工作,账目和上钟,付珊珊也会安排上钟,还记录每天技师上、下钟时间,核对账目,长做的技师有五六个,其他不固定,多的时候有十个以上,和技师是四六分成,有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技师照片,客人联系好就把地址发给客人,店里有按摩、胸推、口交,收费498元,王楚拿工资,平均每月6000元左右,其跟唐邵青两个人对半分成,其分到七八万元,最后一个月没分钱,钱还在账上。“涚汇工作群”是其、付珊珊、唐邵青、王楚的工作群,“战队”微信群里包括工作人员及技师,每天晚上问下技师有多少人来上班,方便第二天预订安排房间,发客人的预约信息,安排技师上钟,技师请假要隔晚说一下,12点准时上班,晚上不能早退,客人投诉要扣钱。2019年1月21日的账单上有11名技师,技师自己选的工号,不会同时使用两个工号等事实。
11.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依法对唐邵青汽车、中奥珑郡7号楼815房间进行搜查,并扣押租房合同、记账文件、联想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13.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与技师间相互辨认,证人周某辨认出证人赵某,证人黄某辨认出王楚、陆某等事实。14.公安机关查获的记账单,证实2019年1月21日有11名卖淫女参与卖淫,当日卖淫次数80次,卖淫收入人民币38732元。
15.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唐邵青、孙王立、王楚、付珊珊微信收取嫖资记录共计792792元。
16.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邵青、孙王立、付珊珊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楚于2019年1月30日主动至新城派出所投案。
唐邵青上诉称:“口淫”不属于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卖淫,且一审判决中认定提供“口淫”的人员超过十人不符合事实,同时“口淫”相对于发生性行为的服务,社会危害性较低,应该减轻处罚,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未再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唐邵青所提“‘口淫’不属于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卖淫,且一审判决中认定提供‘口淫’的人员超过十人不符合事实,同时‘口淫’相对于发生性行为的服务,社会危害性较低,应该减轻处罚,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它是一种腐朽的社会现象,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一直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犯罪所得2倍以上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上诉人唐邵青及原审被告人孙王立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伙同原审被告人付珊珊、王楚,采取租用公寓楼房间、制定单一服务价格、招募和组织10余名卖淫女、约定分成,并通过微信招揽嫖客、统一安排卖淫场所,长期向男性顾客提供手淫、口淫等方式的不正当性服务,从中非法获利近80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陆某等技师及周某等嫖客的证言笔录,扣押手机内提取的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款记录,“战队(技师群)”微信群内的人数截图以及在上诉人唐邵青车上查获的记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唐邵青及原审被告人孙王立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根据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唐邵青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安民
审 判 员 朱文箭
审 判 员 张斌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景涛
书 记 员沈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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