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新楼村村民小组,有法不依、滥用职权、肥亲厚友、称霸一方,取消村民在汕尾市城区新楼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剥夺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存权利。乱作为、不作为、对村民再三反映并要求协调解决的事实情况置之不理,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D$ \8 `2 f' u' O* E( E
江秋儿及其祖辈父辈世居汕尾市城区新楼村,江秋儿本人出生和户籍都在汕尾市城区新楼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江秋儿的父亲名江章冰、伯父名江章隆(农)单身且有精神病,举报人江秋儿从小就过继给伯父江章隆做女儿。2013年初,举报人江秋儿招举报人陈孝俊入赘与江秋儿按民间风俗结婚,于2014年5月26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江秋儿、陈孝俊夫妇先后生育了陈梓锋、江梓豪、陈梓涵3名子女,并于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分别报生入户在汕尾市城区新楼村,成为汕尾市城区新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孝俊入赘后也于2018年5月25日将户籍迁入汕尾市城区新楼村。 # T+ f ~. f7 ^8 N F. ?
全家一直以来都有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并在法释{2005} 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和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法院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第一条第1项、笫7项的规定。江秋儿、陈梓锋、江梓豪、陈梓涵4人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汕尾市城区政府法院印发关于(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2018年8月31日)的在册农业户籍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孝俊是入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江秋儿结婚并己办理结婚证书”,且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7 e% I' g0 x6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