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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恶势力浸吞王明富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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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zcbw
时间:
2018-12-24 16:49
标题:
黑恶势力浸吞王明富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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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示空转被骗 违法医院黑恶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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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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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早已判定违法许可的医院,还在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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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有关人员对我扬言:中央巡视组批下来你的举报,还是批到我们手里处理!果然又过去半年多没有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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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哭无泪,我的几个举报都是由几个被举报人自己回复处理,只可能出现从下到上层层欺骗,一直骗到中央这个结果,违法行为继续逍遥法外,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然受到违法医院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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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违建别墅群的整治大快人心,燃起我举报到底的信心!广元违法医院理当根除,还民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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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举报该医院的真实投资人、设置审批已被批准人、执业登记申报人、现场审查已被通过人、医师王明富,男,62岁,身份证号码510802195609297334。我举报广元市卫计委恶意串通黑恶势力,在发证的最后阶段以顾兰英个人投资单位“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偷梁换柱非法侵占批准给王明富的合作经营医院“广元昭化康复医院”巨额全部财产的犯罪事实,揭开这2个医院行政许可的资金、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法人设立条件完全不一致,如何偷换为同一地址同一法人单位的惊天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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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惊天大案里市卫计委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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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王明富出资数十万组织市卫计委等相关人员考察论证立项,并完成了2011-2014年历时3年的筹备。(共同参加录像照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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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王明富提交的设置申请,并完成了对王明富的广卫函【2014】11号文件批复。(批复载明“相关资料收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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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其原中医科长李坤禄力推顾兰英等5人与王明富合作,承诺有关系帮助把多年难办下来的执业许可证办下来。 (李坤禄与5人的亲友关系和参与录像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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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王明富任法定代表人,委托顾兰英经营管理,由顾兰英经办手续。(其档案所载委托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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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参加并通过的王明富组织的执业许可验收,不是对顾兰英的验收。(一审供词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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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明富多次多方式举报顾兰英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市卫计委仍然坚持王明富没有向市卫计委申请过,是顾兰英申请的,核准顾兰英的许可证合法,拒绝纠正。(所有庭审材料和举报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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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个明知只能证明市卫计委的所有参与工作人员与顾兰英“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王明富合法权益,将王明富申办的合作医院许可为个体医院,侵占王明富及康复中心的资产,构成共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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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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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医院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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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均详细规定了医院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条件文件,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程序环节和六个主要条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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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主要程序环节:设置审批、现场审查、执业登记发证和民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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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主要条件文件:上列四个条例都规定了必须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申请人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章程等法人设立条件的绝对一致性,即医院发证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就规定了设置审批的资金、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14个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执业登记审批的资金、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7个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民政登记的资金、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7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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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串通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文件的侵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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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明富花3年多时间和100余万元投入完成设置审批批准、执业登记申报、现场审查通过的过程。有市卫计委2016年8月19日经原件档案复印签字骑缝盖章件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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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初,元坝区残联田义勇理事长多次到我诊所找我承包经营尘封多年的康复中心,他说残联内没有有成就影响的医疗资质的专业人员,希望我能帮他把康复中心运转起来。我被其诚意感动,就自费组织了市内外康复养老养生界的名家和市卫生局领导到此反复考察论证确定了着眼全国残疾医疗需求空白的办院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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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承包期为10年的《广元市元坝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合作经营协议》;2014年2月16日签订了承包期为20年至长期合作的《广元市昭化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康复中心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我立即倾起所有,花巨额费用100余万元开展脑瘫业务,得到了省残联领导的高度肯定并在全省进行推广表扬。卫生局也终于消除了担心康复中心与区医院和中医院业务竞争的3年多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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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11月21日市卫计委对我的申报材料以广卫函【2014】11号文件批复设置昭化中医康复医院,该批复载明“《关于设置昭化中医康复医院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并予以了同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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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年12月15日王明富组织接受并通过市卫计委现场审查,等待最后发证,被欺诈证还没有办下来。2018年3月23一审案件开庭笔录第24页第4至5行“被代1:昭化区的现场评估时,原告在现场”可以证明。2015年9月6日王明富向顾兰英等人催要工作结果时,顾兰英等人自述“证没有办下来”“证办不下来”的录像也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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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个体单位偷梁换柱侵占合作医院过程。有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市卫计委“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核发A2109号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属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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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2年以上的事后伪造打印“设置单位”为顾兰英个人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偷换我申报的同名材料,然后张冠李戴地将上述(一)中收悉我王明富并批复的广卫函【2014】11号文件说成是批复顾兰英个人申请的。可顾兰英没有法定的医师资格条件,与批准的合作经营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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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伪造的打印“设置单位”为顾兰英个人,打印负责人为高全东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偷换我申报的加盖“广元市昭化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印章的同名材料,然后盗用我申报的王明富的章程、出资证明、注册资金、所有制、职称证、资格证和身份证材料等整个档案形成全套伪造的申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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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12月25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顾兰英个人申请出资的“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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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年12月26日市卫计委以广卫函【2014】70号文件发出关于同意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执业许可的批复,该批复载明“许可:法定代表人:顾兰英 负责人:王明富”,其法定代表人顾兰英没有法定的医师职称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其负责人不是伪造申请的高全东,而是王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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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1月9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顾兰英个人出资50万的验资报告、章程和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处于2014年12月28日签署同意并加盖“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印章的申请,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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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年1月21日市卫计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负责人:王明富、所有制形式:合作经营、注册资金:50万元。这与以上第2条的伪造的申报档案里的100万元、负责人为高全东不符,其所有制形式合作经营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顾兰英个人出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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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以上述六个主要条件文件无关的“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偷换“广元昭化康复医院”已经批准材料文件,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申请设置“三无”权的顾兰英恶意串通利用王明富提交的全套申请材料偷梁换柱、张冠李戴作案共同违法许可,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上完成对我王明富投资举办申报资料的医院的侵占,从此我王明富投资举办申报的医院被市卫计委与顾兰英恶意串通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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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王明富的签字,通过变更医院法定代表人,不变更所有制形式等法定变更事项就违法完成案涉医院的变卖210万元,彻底侵占医院资产。有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0日一审证据清单复印件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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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变更申请(广蜀医发[2015]8)文件,不是医院合作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人王明富和康复中心的申请;而是与医院毫无关系的另外挂靠在王明富名下的项目合伙人(实际未作任何投入没有生效),但该项目的“合伙人也不齐,一共是六个,这上面只是乙方四个”签字(缺1个签字),更没有甲方王明富的签字,证明隐瞒王明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申报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合作医院转让给母敏了;且没有申请核准变更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内容,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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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元蜀北康复医院任免决定(广蜀医发 [2015]10文件,载明时间2015.7.27日晚于上项申请时间25日,不合常理;且没有申请核准变更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内容,也没有该医院院长王明富主要负责人的签发和知情,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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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医院申请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没有提交任何法定的申请文件,市卫计委就凭空擅自核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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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复(广卫函 [2015]272号)文件,市卫计委没有核准主要负责人王明富的变更,与上条自相矛盾,与其核发的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王明富已经变更为顾兰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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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些事实证明被告市卫计委伪造许可材料和证据,明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许可,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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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的举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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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荒唐怪象,都是因为有保护伞和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的压迫所至。我请求查处保护伞伙同其朋友顾兰英等人非法侵占医院巨额财产的腐败犯罪行为,和保护伞多次阻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犯罪行为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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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多次随意伪造许可材料和证据,扰乱司法的公正行为;二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许可行为;三是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侵占王明富投资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过去违反《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违法审判、枉法裁判的违纪行为。五是责令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重新许可为我申办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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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重庆公交坠江悲剧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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