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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黄敏案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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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zc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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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6:58
标题: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黄敏案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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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我与周琴、桂树斌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资中县人民法院。在此案长达近六年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迄今尚未了结),资中县法院相关法官大量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对我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现将具体问题举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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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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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黄敏,女,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0126442x户籍住址: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42号2栋1单元2楼1号,内江市中区史家镇中心校教师,联系电话:189814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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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周琴、桂树斌夫妇向我累计借款115万元,后因借款一直未归还,我将周琴、桂树斌夫妇诉诸资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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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我向资中县法院缴纳了5000元诉讼保全费,申请保全周琴、桂树斌夫妇资中滨河花园住房一套、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一套、桂树斌持有的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注册资金)10%的股权。2012年11月2日,资中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调解后,2013年3月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资中县法院有关法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造成我1471268.97元执行款(另含我在金安特公司所谓隐形股本金10.6万元,资中执行局逼迫我替该院执行错误作出赔偿,赔偿到法院标的款帐户205668.97元,赔偿给陈援越1万元))至今未能执行到位。六年来,我往返奔波于资中、资阳、成都和北京等地,先后到资中县、资阳雁江区检察院、人大、政法委、县政府、信访局、公安局、内江市、资阳市中院、省高院、国家信访局、最高法等处申诉信访,身心俱疲,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也几乎丧失了对我国法律、法院和法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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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恳请有权部门能够彻查本案始末,给我一个公正、公平和合理有效的答复。不然我将坚持进京信访,直到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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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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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一庭庭长张小军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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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小军在法庭上公然弄虚作假,销毁庭审笔录。2012年11月2日,我与周琴、桂树斌夫妇的借款纠纷案开庭。张小军当庭宣布:已查封周琴夫妇资中滨河花园住房、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和在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但后来获悉,周琴夫妇资中滨河花园住房根本未作查封,且当日的庭审笔录被张小军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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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伪造解封申请,执行款被隐匿。2012年11月1日,周琴夫妇将资中滨河花园住房(本应被查封)售卖他人,54万元左右的卖房款不知所踪。为掩盖该房未作查封的事实,2012年11月7日,张小军让人以我(黄敏)的名义伪造了该房的解封申请,并将时间提前落至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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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2012年10月30日,张小军向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资中民保字第130号),对周琴、桂树斌夫妇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在对另一案件解封的同时,为我案进行查封。但张小军却只送达解封文书而没有送达查封文书给周琴、桂树斌,也未电话告之房屋又被查封。2012年11月16日,周琴夫妇以26.56万元价格将该本应被查封的房屋出售。卖房款同样不知去向,未作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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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拒不查封被告的财产,致无执行标的。2012年10月26号,我向资中县法院申请保全周琴夫妇财产时,张小军以“执行标的超标”要处4倍罚款为由,拒绝登记周琴夫妇的丰大公司股份、“雅阁”轿车等资产,还谎称周琴夫妇资阳弘乐府公园商品房系“小产权、按揭房,没办法执行”,以致周琴夫妇大量资产被转移,现在无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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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故意减少查封数额,法律文书无签章。2012年10月29日,张小军在查封周琴、桂树斌夫妇持有的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玩忽职守,对其390万(13%)的入股权,仅认定并查封了90万(3%),金安特公司亦存在欺瞒行为。其余股份全被隐匿转移。查封公司股份必须去工商局,但张小军以“法院的车坐不下”为由,乘坐周琴为其提供的“奔驰”车去查封股份,他故意找错对接点,避开工商局,直接去公司查封,且拿回的所谓的查封函、回执函等相关法律文书,均无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这些无效的法律文件,不但被资中法院予以认可,而且还遵照执行,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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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足以反映出张小军不仅缺乏为人底线,毫无对法律的敬畏,并有勾结被执行人的严重嫌疑!希望彻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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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庭庭长张勇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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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职渎职,有案不执行。2013年4月左右,因原执行法官戴法官生病,应由张勇执行周琴夫妇已被查封的花圃街门市的5万元种子(款)。但他不去执行,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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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玩弄当事人,拿钱不办事,视法院执行为儿戏。2013年5月初,张勇告知我:桂树斌在湖北孝感某银行还有57万元的种子保证金,待2013年10月20日到期后,可执行;执行完该笔保证金后,再行执行其他财产。为此,我共向张勇交付了7000元的查封及执行费(无票据,但有短信记录)。张勇却于2013年10月20日以后称:是自己看错了,该笔款项不是桂树斌的。最后此事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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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执行已经交查封费的另一行为。2012年11月29日,桂树斌将自己的“雅阁”轿车无偿转移到妹夫李万光名下。2014年1月8日,张勇对该车进行查封(2013资中执字第1404号)。我向其交付了2000元的油费及查封费等(未出具票据),至今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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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我案的执行款错误地交付给他人。资中县人民法院拍卖周琴、桂树斌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时,我向张勇交付了3000元的评估费(张勇出具有个人收据),并另向评估公司交付了相应评估费,但该房拍卖后,拍卖款26.5万元却错误执行给他人,至今未执行给我,荒唐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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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伪造法院文书。 2016年8月5日,张勇伪造终止执行申请书,瞒着我下达了终止执行裁定书,致使案件一再延误,久拖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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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足以反映张勇胆大妄为,毫无法律操守,有勾结被执行人的严重嫌疑!希望彻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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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局局长曾艳丽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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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胁迫我替法院法官张勇执行错误赔款205668.97元。2014年3月,资中执行局就已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将从金安特公司执行回来的90万元由我全部受偿的。但为纠正张勇的执行错误,2016年2月,曾艳丽胁迫我,必须从该90万元标的款中打款175668.97元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将法院给我的1万元困难补助金强行作为法院的赔偿金赔付陈援越(另还有拍卖公司赔偿给陈援越的赔偿金3万元,在法院账户上),否则她将把90万元按等比例分配给所有要求参与分配的人(包括自愿放弃分配权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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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法律规定周琴、桂树斌夫妻应该负无限连带责任,应该按起诉的先后顺序受偿,但曾局长非要按她自己的意愿分配我的债权。2016年3月后,在分配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住房拍卖款时,曾艳丽强行按等比例分给自愿放弃分配权的人,其专业素养和动机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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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强行扣押标的款长达4年多。执行局为了帮助“老赖”抢劫财产,从金安特公司执行回90万元后,不立即让我受偿,而是放到法院账户上,等候周琴夫妻后来的“债主”来分钱。还以“雁江区法院两次发函到资中法院,要求扣押标的款及李万光、谭秀英对资中法院分配方案提起异议之诉”为由,拒绝执行。但雁江区法院发的函上注明:“建议贵院将(2013)雁江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金额或分配额予以保留暂停支付。”而执行局却不按等额而是全额扣押标的款。数额巨大的标的款被资中县法院强行扣押了9个月到51个月不等,让我蒙受了惨重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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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局为了帮助“老赖”,居然把我一次性起诉的115万元,一案分成三案来办。对“老赖”不但不加倍计算利息,还找理由对法律条款断章取义,为其免了好几个月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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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安特公司的委托律师陈华朝、法人查勇、公司经理李成,互相勾结共同说谎互作伪证,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帮助桂树斌隐匿了入股金300万元。法院不按诚信法则、侵权责任法对他们进行制裁,未追究其任何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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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黄先友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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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周琴夫妻售卖法院查封房一案中,法官黄先有明知周琴卖了法院的查封房,违反“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刑案民办。不把此案交给公安局处理,帮助周琴转移财产,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涉嫌帮助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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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法官黄凯(张小军的妹夫)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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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张小军、周琴、周建国(钟秋萍的丈夫)开“奔驰”车,(注:资中滨河花园被张小军漏封的房子是周建国组织卖的。)一起去查周琴、桂树斌,金安特公司10%的股份。在其后的钟秋萍(法庭工作人员)诉周琴夫妇借款13万元案中,黄凯是应当回避的,但他不仅没有回避,还亲自参加执行。黄凯曾公开对我说:“你必须同意在90万元标的款中分15万给钟秋萍,否则你也休想拿走一分钱。大家都不要分”。其身为人民法官,却官官相护,公然践踏办案回避的基本原则,骄纵狂妄,应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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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刘全明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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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民在审理(2013)资中民初字第356号案时,发现被告桂树斌的妹妹桂秀英和桂洪英,伪造购房合同还私刻开发商公章,伪造购房款发票,伙同周琴骗取陈援越现金15万元。但刘全民未将该案移办公安机关。在去南宁查案过程中,违规使用当事人现金一万余元(食宿都是我买单)。且回资中后,向代理人何某借款5千元,以“我给你们办了案”为由迄今未还款。其压案不查,向当事人索要钱财的行为,理应受到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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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钟秋萍诉周琴夫妻借款案(注:双方当事人都未出庭。)、李万光夫妻对黄敏案,向法院提起的异议之诉(注:几个月后,李万光夫妻撤诉)。以上两案中,周琴、桂树斌夫妻和其胞妹谭秀英、李万光夫妻的律师都是周侦柏,此人是张小军的姐夫,这完全是一个家庭案,资中法院甚至法律系统都变成他们家的了,资中法院被他们一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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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院法官道德沦丧,沆瀣一气,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对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再次恳请相关有权部门监督、监察、问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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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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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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