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cbw 发表于 2017-12-13 16:13:39

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北路瑞地楠郡小区业主 强烈反对在小区内设置南充宏昌医院


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北路瑞地楠郡小区业主
强烈反对在小区内设置南充宏昌医院的报告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南充市顺庆区环境保护局:

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北路216号瑞地楠郡,小区共有业主250余户,仅有七栋商住楼。其中第三幢第一、二层为商铺。2017年7月,开发商先后向业主移交了房屋。现部分业主正进入装修阶段。
2017年11月7日,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小区大门口张贴《公示》,其内容是:根据何长培的申请,拟定在本小区第三幢第一、二层商铺内设置南充宏昌医院。小区业主知道消息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对。业主们一致认为,在居民小区内设置综合医院是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其依据是:
一是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局函(环函97号)》。该函第二条规定, 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
  1.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1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第11条规定:“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第14条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2.关于公共卫生设施选址的特别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87号)明确规定:“涉及新建、扩建、改建“非典”防治及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分析选址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布局的关系。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3.关于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发布)第2条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又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发布,环发〔1998〕89号)的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属于该目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医院临床废物(HW01)”。 因此,环保部门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选址布局和卫生防护的要求。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规定。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7 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根据上述规定,本小区不具备上述条件。医院不应临近居民生活区和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独立规划建设,远离生活居民区,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居民区域。
综上所述,瑞地楠郡小区仅有七幢居民楼。地势狭窄,供小孩和居民活动的场所十分有限。如设置医院,一是医疗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与环境敏感区即人口密集的居民生活区之间无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二是医疗机构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与人口密集的居民生活区不能保持必要的隔离地带,环保部门应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选址布局和卫生防护的要求。小区内不符合医院设置的环评标准。三是在小区内设置医院不符合“独立规划建设”的原则。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医院应远离居民生活区。避免小区业主院内感染风险;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为此,请求顺庆区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从保护我小区业主及家人的身心健康权出发,拒绝批准在小区内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专此报告。期盼予以答复或书面告知。
      
此致
             具报告人 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北路216号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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