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是勇气 有错必究是责任
抗诉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加志、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张作学、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孟凡友、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刘加利、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苑德武、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 刘加权、男、汉族、无文化、身份证号、略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电话: 1707886099917091498111
案由:刑事
请求事项:申请人对(1995)榆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1995)长刑终字43号裁定书、(2003)榆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2003)长刑终字206号裁定书、(2016)长检刑申审通42号通知书、(2016)长检刑申审通41号通知书、(2003)长刑监字7第号通知书、(2005)长刑监字第12号通知书、(2014)长刑监字第00016号通知书、(2015)吉刑监字第32号通知书、(2016)最高法刑申字81号通知书、(2016)最高法刑申字82号通知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照刑事诉讼法242条之规定对本案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1989年在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有过一次赌博,1992年因参赌人员在选举中和大队干部石权、王生产生过节;1994年石权、王生觉得1995年连任村官选举有影响,王生和孙国路、李树清、徐长春、赵春他们是直系亲属,于是,大队干部(王生)和孙国录及亲属窜通一气,在1994年9月1日严打时;在没有被害人报案(立案)的情况下,忠善村(王生)勾结先锋乡派出所警察以“赌博为由”捏造事实、合谋制造假案;将对原审被告人引诱供、刑讯逼供骗取材料,先以劳动教养收审,最后将被告人判1~7年有期徒刑。
2001年有人举报大队书记石权强奸苏某一案怀疑刘加志参与举报,于是,2001年9月28日(事发十三年之后)的晚上将刘加志传唤并逮捕。
当天不并存在抢劫,如果存在抢劫事后孙国路还能主动把刘加志借出的钱给送回去吗?请问,(自古抢劫有抢劫后再给抢劫犯继续送钱的吗?
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来源虚假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来源虚假;伪造事实证据存在刑讯逼供。详见证据说明
二、原审检察机关没有事实证据没有尽到监督职能。详见证据说明
三、榆树市法院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缺乏证据链条枉法裁判详见证据说明
综上所述:本案明显是以“赌博为由”捏造事实,村霸勾结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两次退补侦查起诉书下达后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继续拿法律开玩笑去取证。本案只是一次赌博争吵没有实质被打被抢的证据,依照刑法第十三条,本案事实上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不应认为犯罪。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超过五年不应旧事再提,本案明显是个人(关系)报复案更不应启动侦查;况且,当时并不存在抢劫;十余年后的2003年才澄清事情发生在1989年,退一万步讲强行以抢劫罪追诉事实与否都十分牵强,更没有被打被抢的证据支持;依照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应终止诉讼。
本案证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的74条(2)(3)(5)、76条(1)(2)、77条(1)(2)(3)(4)、82条(1)(2)的规定,本案严重的违反刑诉法的53条、50条、96条、98条、104条、187条、188条等的规定;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采纳”的规定,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实质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以传闻的言词证据定罪违反了罪行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本案判决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继续激化,在这判决中看不到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非法证据没有依法排除,更看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4年长刑监字第00016号驳回通知已说”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2015)吉刑监字第32号通知书说:“即使排除排除你的同案供诉,事实亦足以认定”。请问,本案事实清楚吗?本案证据充分吗?2015年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时间姓氏不清说“笔下误”,三分钟四十多公里取证也说“笔下误”,应该确切的说“吉林警察办案神速打破吉尼斯纪录,榆树警察智勇双全三分钟造假失误”。
有错必纠是勇气,有错(误)必纠是责任;(1995)榆刑字第70号、(1995)长刑终字43号、(2003)长刑重字1号、(2003)长刑终字206号裁定书实属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复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防范错案意见》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支持抗诉申请还我们一个清白。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厅
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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