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村民的鸳鸯起诉书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您们好:举报人:刘加志 男 汉族 身份证号220121196402330
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案 由,刑事
请求事项:申请人对2016长春市检察院驳回通知不服,请求依法立案。
1.1995年榆树市原审检察机关对证据的来源只是二传手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2.2002年长春市中级法院177号裁定退补后,榆树市检察机关没有尽职尽责只是再度迁移。
3.依法追究办案人程序违法、玩忽职守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等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1).公诉案件原审证据咋还能有“原告人”明显违背程序,证据来源于虚假。
(2).一个刑事案件体现出三个年间,(详见破案报告1992年,1995年70号判决认定1991年,2003年长刑综字206号认定1989年)。
(3).1995年原审检察机关没有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笔录,请问;原审检察机关办案人是根本“没有询问”还是笔录缺失?
(4).被告人没有抢劫事实无法供述,你们确认为当庭翻供;原审被告人公安的笔录拒绝签字、法庭跪拜亮伤你们看不到吗?这充分说明不是当庭翻供。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5).原审证据的来源严重违反刑诉法解释的74条(2)(3)(5),76条(1)(2),77条(1)(2)(3)(4),82条(1)(2)的规定。
(6)原审公安机关办案人(非)警务人员代替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签字,公诉机关办案人是没阅卷还是渎职犯罪?
(7)1995年法庭调查孙国录、李树清明知是1989年为什麽公诉人是置若罔闻还是避而不谈呢?
二(1)2001年我被收审后供述是1989年,为什麽非得说是1991年,证人两次到庭证明没有抢劫为啥不采纳?为什么采信公安机办案人对证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这和刑讯逼供有啥区别吗?
(2)原审证据不足退补侦查后,没有新的证据,以警察造假、篡改律师笔录、邬自发取保的笔录及开庭时送没有时间的的情况说明公诉人难道你们看不到吗?希望公诉人不要再掩耳盗铃啦!!!
(3)被告人要求法庭对质为什么不启动对质程序?
(4)如果当时被抢为什么至今没有报案被抢?充分说明存在骗赌。请问检察官自古至今有人被抢后还能给抢劫犯把钱送家中的先例吗?
(5)在法庭上公诉人承认2000年前补办的身份证及派出所户籍证明是合法的证据,没有实质被打被抢的证据又如何认定我在逃呢?
(6)同一编号的起诉书却发生在二个年间,二审两次审查意见书却没有编号。
(7)同一编号起诉书发生在两个年间,鸳鸯的起诉书是事实清楚嘛?
(8)公安人员能代表检察机关取证嘛?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原审检察机关办案人没有尽职尽责,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诉讼规则,违反诉讼法解释的多条规定,请求上级检察机关领导高度重视本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还我一个清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刘加志
电 话.:17078860999
写于2017年1月21日
有启发就赞赏一下
赞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