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陈处长复查本案隐情护贪公道离轨
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陈处长复查本案隐情护贪公道离轨廖全军检察长、贾成刚副检察长 :你院控申处陈处长负责复查本案,经过五个多月的
复查,使案件又回到了原点,未按照规定复查司法申诉案件,请求再次另择复查人,对申
诉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诉求、案件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和疑点依法复查,作出客
观公正的书面复查决定书。现将陈处长未尽职履责的事实反映给您们,全文如下:
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陈处长复查本案隐情护贪公道离轨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李世蓉、 张煜,因03年法院以公安机关用非法方
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子张雍处刑10年,被逼迫上访、申诉、喊冤已12年余。在
2015年7月中旬上访四川省检察院,该院当面通知申诉人李世蓉按规定到生效判决的平级检
察机关南充市检察院申请复查。
随即,申诉人李世蓉上访了南充市检察院,该院接待了申诉人,并当面叫申诉人提交
应交的材料:申诉状、申请复查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等,该院赵检官再三叮嘱,一份也不能少,邮寄到该院。回来后,申诉人立即照办了。
在这期间,申诉人不仅向该院主管检察长贾成刚五次提交了书面申请、控告状等材料;
向控申处陈处长三次提交了书面申诉状、申请书、控告状等14份材料;向廖检察长一次提交
了材料;向王岚检长一次提交了材料;向谭莉处长一次提交了复查应交的申诉状、判决书等
11份材料。而且每一个月15日(节假日顺延)检察长接访日,申诉人均前往该院向检察长当
面诉说冤情,拿着案卷笔录对照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他们看,这些
违法证据在多少页多少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违法办案的公安、检官、法官是谁,不仅《
申诉状》中有详细说明,又当面详细诉说。
2015年12月15日,申诉人再次上访南充市检察院,该院控申处复查本案的陈处长和任检
官在接待室里秩序混乱中向申诉人口头答复:我院复查已结束,以后不要来了,到省检察院去
,(有录音为证)。申诉人自2015年7月等到12月,左盼,右等,熬过了五个月,盼来的就是
上下嘴唇一动不了了之毫无结果的口头答复。
这个口头答复不合法,经过几个月的复查,绕了一个大圈,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申诉人
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诉求、案件中的各个疑点,一个也没有得到处理,仅仅是履行了一
次对申诉人蒙骗的程序!陈处长和任检官比张晓梅更有发挥, 在案卷中找到了一条一审、二审
、再审检察院和法院均不认定的,小姐110元钱被偷了的理由,(下面将依法依据阐述这一事实)
,汇报到了省检察院,为自己在复查中滥用职权披上依法的外衣!
《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官司法检察监督的职责,依法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
原则,推动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的庭审,监督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
事追究,维护公平正义。可是,陈处长任检官违背了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希望,复查本案中,没有
坚持法律规定的证据原则和法律程序,阴为操作,使附己意。
现行法律和法规一再强调“疑罪从无 ” ,复查人员的责任就是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一一
提出来,提交审委会或检委会决断。可本案复查人员陈处长任检官对申诉人无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并且申诉人在提交的《申诉状》中一条一条地都作出了详细说明,陈处长连(04)
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15页法院认定:“关 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
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
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申诉人询问时全然不知,有录音为证,因
此,其失职渎职的事实如下:
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案件中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复查检察职责。
既然陈处长任检官是调卷复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
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跃然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口头答复中怎么避而不谈?
是故意隐瞒?还是站在了利益一边?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
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
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
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
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
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
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10条共7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
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
上述13条违法证据,一条一条地都无以抵赖,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条都铁证如山。
依法,没有一条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检察院能用来公诉!没有一条公安机关能作为起诉意
见书的依据,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中的
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宣告张雍完全无罪!
陈处长和任检官对以上13条违法证据怎么一条也审查不出来?对13条违法证据是如何处置的?向
检委会汇报过吗?
二、没有依法履行对当事人完全无罪证据的复查检察职责。
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在本案只存在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的
事实。
小姐在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宽衣解带上床
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依法,违法,不犯罪,只应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不应当受到刑事
追究。张雍在本案中的基本事实只存在嫖娼,不存在强奸,陈处长和任检官的复查,没有坚守法律
规定的无罪之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法律底线,仍然让无罪之人蒙冤!
三、没有依法履行对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的复查检察职责。
既然陈处长任检官对本案是调卷复查,请问审查出来的结果,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由案卷
第1至16页显示: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16页。第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
签名为“汤晓莉”,未捺印,“汤晓莉”三个字是由办案人代签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
叫“汤晓莉”,签名为“刘羽”。在19页户口证明表上显示:户口表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
中无其他名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定受害人叫“刘琴”。因此,证据间存在矛盾,得不到印证。
有户口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证明,所以,本案所谓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
的!公安机关也可以随便找一张“王琴”或“许琴”的户口证明表套用,并一口咬定,是本案受害
人。故本案经过了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连所谓受害人以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一
份笔录也没有!居然人民检察院还多次公诉,居然人民法院还判处了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陈处长
和任检官对本案几个月的复查,难道不应当向申诉人作出真实的书面答复吗?
四、没有依法履行对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及整个办案过程中违法事实的复查检察职责。
(一)办案程序违法。
1、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规定的办案程序,用非法方法收集了
13条违法证据。市中院(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15页已认定。
2、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171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在案卷中没有杨志、许期
川的过检笔录,连张雍的过检笔录也没有,违反了“应当询问嫌疑人,并记录在案”的法律程序。
3、法院违反办案程序,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阴干程序。①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
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于07年3 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又于07年8月21日两次以
(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至今已八
年余不作出答复,法律只规定三个月或六个月的程序,没有拖延八年余的程序。②07年8月7日,最
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庭章不能代替
院章行使国家权力,只限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的铁证。
(二)没有依法履行在12年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到底有多少违法事实的复查检察
职责。
由本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收集证据、公诉、审理、判决、裁定、通知显示:
1、仪陇县公安机关除了02年用非法方法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并用这些违法证据作为
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外,还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2、仪陇县检察院除了03年徐志涛副检长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用13条违法证据公诉;05年张
晓梅代表四川省检察院复查本案,徇私舞弊,隐瞒案件事实真象,隐瞒了徐志涛隐瞒三份证据的
事实;2015年9月四川省检察院冯检官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外,还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3、四级人民法院除了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判决;03年和04年南充市中
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刻意把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05年四川省法院文敬凭崔均在酒
桌上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07年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
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后,举行了听证会,八年余也未作出任何答复;07年最高人民
法院立案庭在四川省法院启动程序听证后,尚未作出判决,就急急忙忙提前伪造法律文书终结程序
,文书造假,程序造假;2015年四川省法院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法律白条;2015
年7月29日,用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外,又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请问:上述行为是法律规定?是程序的要求?是庭长、院长的签批?还是内鬼作祟?既然陈处
长和任检官是调卷审查,尽到了检察监督的复查职责吗?
五、没有依法履行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法乱纪的监督检察职责。
03年,本案一审,由仪陇县检察机关公诉;二审,南充市检察院委派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
在本案的诉讼中,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不听本院集体讨论和主办检察官杨德军
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意见,一意孤行,滥用职权,隐瞒了案件中三份证据,授意文从高用13条违法证
据公诉。05年,申诉再审,南充市检察院再次委派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徐志涛又授意本院检官
李文辉、明兵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诉,被市中院再审法官秦学义当庭驳回。
05年四川省检察院委派巴中市检察院控申处张晓梅复查本案。张接案后,首先专程与徐志涛磨
和,不仅隐瞒了法院用公安机关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判决的事实,而且还隐瞒徐志涛隐瞒案卷中三
份证据和用违法证据公诉的事实,未如实向四川省检察院汇报,在张晓梅撰写的四川省检察院(05)
川检刑申复通15号复查通知书中,照抄了判决书、裁定书中错误认定的部份事实,导致该通知书完
全错误。张晓梅徐志涛的隐瞒行为,导致了进一步错诉冤判的后果,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
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为此,申诉人对徐志涛、张晓梅的违法伤害行为,自05年始具书控告,分别先后向南充市检察
院、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人大,及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纪委、四川省人大和相
关部门进行书面控告,至今未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放任徐志涛、张晓梅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越
走越远,胆子越来越大,前冤后续,永不知足,毫不收敛。
陈处长和任检官复查本案,对张晓梅、徐志涛的违法伤害行为,故意隐瞒,将张晓梅与徐志涛
磨和弄作假出来的复查通知书包装成合法程序搪塞申诉人。检察人员只检察监督别人,难道内部的
违法乱纪就可以明知而故意包庇放纵?
以上是检察机关复查司法案件必须应当复查检察的内容, 陈处长没有做到“必须”“应当”,
如果又未向检委会汇报,擅自作决定,那么就是错上加错,无以推缷失职渎职的责任!
六、履行了对卖淫小姐110元钱被偷的复查检察职责。
由本案案卷证据显示:所谓被害人(小姐)在第14页证实:我发现第一个与我发生性关系(张
雍)给的100元钱及自己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哭了,后来,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
”。又在第5页和6页证实:钱被曹鹏偷了。
公安机关收集的印证证据:第41页显示,杨志称:顺手在小姐包里抓了一把钱和物品出来,在
烛光下一看是60元钱,一张50元票面的,一张10元票面的,交给春林子(张雍),张雍说他的钱是
一张100元的新钱。
第42页显示:我(杨志)估计,在我与那女子性交时,春林子进屋,肯定是来寻那女子包包,
去拿那100元钱。案卷证据证实:张雍当时不在场,小姐在案卷第2页和8页两次证实,张雍提着裤
子直接洗澡去了。
第53页显示:许期川称“我便和杨志一起进了包间,杨志在小姐那里偷了60元钱,我当时从包
内拿了一张50元的,一张10元的,交给张跃鹤(张雍),张雍说不是这60元钱,这次杨志、许期川
合伙共计偷了120元钱。
第60页显示:在先前发生性关系的床头柜上找到了50元票面的钱。
由上述案卷证据显示:钱的总数由110元上升到了170元。票面一张100元,一张10元,变成了4
张50元票面,2张10元票面,由2张改变成了6张。偷钱的人,由杨志抓了一把钱,到3人都参予了偷
钱,连张雍当时不在现场,也成了偷钱的人。这是为什么呢?唯一的解释就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
结果,要不然怎么会争先供认,各自编造,漏洞百出呢?
陈处长和任检官调卷复查本案,据任检官的口头答复,已将这一“新发现”汇报到了四川省检
察院。只要把偷钱的全案证据罗列出来,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肆意滥刑,穷加审讯,威逼成招,捏词
陷害,连村夫民妇也能识别明断。既然陈处长口口声声称自己比申诉人懂法(有录音证实),怎么
连用这种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也分辨不清楚呢?要么是故意而为之,在复查中恶意歪曲,站在利益
一边;要么就是有人继续在幕后插手操纵本案,复查人员仅仅是为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当事人履行
程序;要么就是复查人员水平太低,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具备,质疑检官的位置来路不明。
综上所述,假如南充市检察院的检官,人人都象陈处长任检官一样,复查司法案件,对法律不
负责,对案件不负责,对当事人不负责,敷衍搪塞,隐瞒案件事实真象,用案件的细枝末节粉饰自
己,瞒上欺下,让冤案续冤,见不到公平正义,那么,南充市检察院就真正成了摆设,公正司法就
完全被掏空!
因此,申诉人请求:1、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对本案举行一次公开透明让各界人士参加同步录音
录像的大型听证会,直面辩驳,澄清案件事实真象。2、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另选清廉正派的检官重
新对本案依法复查,纠正陈处长任检官的违法复查和口头答复,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书面复查决
定书。
当陈处长和任检官看到这份材料或在网上看到这份贴文,如果认为有不妥之处,申诉人请求按
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答复谁释疑的原则。1、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调卷复
查司法案件用口头答复合法吗?2、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诉求、案卷中一条又一条
的违法证据和疑点,隐而不谈,符合复查司法案件的规定吗?3、对本案案件事实真象向检委会汇
报过了吗?检委会作出了什么回应?曹建明检长和周强院长在两会报告中一再强调:万分之一的错
误,对当事人就是不公正。本案所有证据证实,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陈处长和任检官的复查和
口头答复公正吗?
申诉人数千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
有罪,和全案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12年了,仍旧是案卷中的13
条违法证据,依旧是那些违法判决、裁定、通知和查,请问,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
公平正义,到底到哪里去了???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6年 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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