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旬老人小巷解决内急引纠纷 推了一掌酿命案
一位70余岁的老人,散步时内急到一店铺旁的小巷内小便,与该店老板发生纠纷。店老板猛然一掌推在老人胸口, 致其摔倒在店外阶沿下并因头部受伤最终死亡。昨(1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店铺老板在赔偿死者家属17.8万元后,10月1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胸一掌惹大祸 现年55岁的袁得金与妻子田灿花在顺庆区某镇开了一间缝纫店, 平时承接些缝缝补补的业务。 2015年7月18日晚上8点40分左右,袁得金正在店内整理布匹, 其妻田灿花在店门外扫地。这时,住在该镇的老人罗太广在大街上散步,因一时内急,在路过袁得金店外时,见店铺旁边有一条小巷,便走进巷内小便。田灿花看见后,便赶紧制止说:“老太爷,巷子里没有厕所,不要去解手,上面检查清洁要罚款。”但罗太广说:“水火不留情, 解个小手又啷个嘛?”仍去巷道内解了小便。 袁得金听到妻子与老人的对话后,便连忙放下手中的活计,跑了出来。此时罗太广从巷内走了出来, 袁得金上前看清是个老人,他心里有气,就骂道:“老了都不守规矩,到处解手。”罗太广也生了气, 大声回骂道:“老子撒泡尿又怎样?”袁得金又骂:“老怪物, 你怎么不到你家周围撒尿呢?”这时,一位邻居过来劝罗太广:“算了,老人家,莫闹了,快走吧。”但罗太广没有理会,继续骂袁得金,袁得金也对他乱骂一气。 二人互骂了一阵, 袁得金退回到店里,罗太广便往店里冲去,想抓住店门口放着的一把铲子,田灿花见状,便抢先把铲子拿到厨房里去了。随后,罗太广跑进店里,站在缝纫机旁,对袁得金说:“老子要捶你, 你信不信?” 这时门外有几个人看热闹,袁得金就大声喊:“大家快看啊,是他要来打我哈。”罗太广一边说着,一边上前去抓袁得金,袁得金抬起双手,用力一掌推在了罗太广的胸口上,罗太广跌跌撞撞退后好几步,往后仰面倒了下去,头部重重地摔在了店外阶沿下的公路上。 田灿花见状急忙上前去扶罗太广,此时罗太广已无法自己起身,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 袁得金夫妇见闯了祸, 便赶紧打了110报警。随后,罗太广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头枕部严重损伤,同年7月22日医治无效死亡。幡然悔悟说出实情 据了解,案发当晚10点多钟,袁得金主动到公安机关向警方反映情况,但他为了推卸责任, 隐瞒了将老人推倒的情节,说老人先去推他时,他双手抱在胸前,顶了老人一下,是老人在后退时,自己不小心踩到了门外阶沿的边沿上,一脚踩虚跌倒的。 由于当时罗太广并没有死亡,民警没有对袁得金采取强制措施。 7月19日, 袁得金得知派出所正在寻找目击证人调查此事, 为逃避和减轻责任,他便想找个证人到派出所作假证,替自己开脱。当天下午,他在自己的店门外遇到经常在一起打牌的一位牌友郑安静, 明知头天晚上他与罗太广发生纠纷时郑安静并不在场,袁得金仍对郑说,警察正在寻找证人,你帮我到派出所作个证吧。碍于情面,郑安静答应了。袁得金就把他与老人发生冲突的事详细给郑安静讲了, 但隐瞒了他用双手推老人一掌这个细节, 说是罗太广自己绊倒的。7月20日,郑安静到派出所准备作证时, 恰好罗太广的家属也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郑安静与他们互相认识,他想到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场,只是听了袁得金的一面之词, 害怕按照袁得金的说法作证会承担法律后果,于是在民警准备对他作笔录时借故离开了。 7月20日, 警方得知罗太广病情恶化的消息后,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袁得金。 袁得金归案后,起初几天一直没有承认自己用手推罗太广, 后来经过民警教育,又得知罗太广已死亡,他内心十分不安, 才承认了是自己用力推了罗太广一掌,才导致对方受伤死亡的后果,并坦承了请郑安静作假证一事。其实,案发后,警方已找到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罗太广是被袁得金一掌推在胸部才跌倒的。 赔款获刑教训深 在本案调查期间,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袁得金向罗太广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17.8万元, 罗太广的亲属对袁得金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得金在与年老体弱的被害人罗太广发生争执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用手掌推被害人胸部可能导致对方仰面倒下头枕部着地受伤,进而导致死亡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本案是罗太广先动手导致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袁得金积极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了经济补偿, 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加之袁得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10月14日,该院一审判处袁得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 律师雷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 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南充新闻网 南充晚报王瑞蓉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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