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一任性火锅店:“要发票,每人需加收3元钱”
四川新闻网泸州7月2日讯(记者 岳东)在餐馆消费后要求开发票,但老板却说要每人加收3元才开票,遇到这样的事情,你会怎么想?消费者王先生前不久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昨日,王先生向四川新闻网网反映,他和朋友在泸州新马路一家火锅店消费后,要求开发票时对方竟要他另外交“税款”。http://pic3.newssc.org/upload/ori/20150702/1435798398424.jpg
涉事火锅店
消费者投诉 开发票按人头收“税款”
王先生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日前他请朋友吃饭,选择了位于泸州主城区新马路的一家名为“麻辣新村”的火锅店消费。结账时王先生向店家索要发票,店家竟然提出客人需支付每人3元的“税款”。
王先生对此很惊讶,“顾客要发票,餐馆竟要顾客交税款,难道税务局有这样的规定?没想到对方竟然说‘我们在点菜单上明确告知了的,这是所有餐饮店的规定,不信你去问。’”
在王先生提供的一张消费单上,记者看到,在该单据备注有:如需要发票,每人加收3元。王先生愤怒地说,“这么多年吃饭,要开发票时或优惠价格或推诿,要加钱的情况还是头一回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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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的告知
店家说法 这是行规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记者联系到该店负责人梅女士,梅女士承认情况属实,并淡然介绍,“泸州所有自助餐店都是这样规定的,即使不是自助餐店,其他商店如果顾客需要发票,都要加收费用,或者是进行优惠,这是行规。”梅女士说,“我们的菜品不含税,顾客要开发票,当然要交税款。何况我们在顾客消费前,是明确告知了的,顾客应该理解。”
当问及该店上税情况,梅女士介绍自己的店是按照每月7万的营业额来缴纳的定额税,每月缴纳了5000多元的税款。但顾客要开发票的话,就要另外上税,对每人只收3元的发票费,只是象征性的一点收费。
部门表态 餐馆拒开发票可给予处罚
那么有没有这样的行业规定?随后,记者从江阳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对于消费者而言,索要发票不仅是监督商家的经营行为,更是自己消费过程的一种证据。”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介绍说,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持发票到工商、质检等部门投诉,向商家索赔。该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饮食行业遭遇发票用完、暂时无法提供的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下次领取发票的时间,并由商家向顾客开具消费凭证。如果市民遇到此类行为,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和投诉,或到地税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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