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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多年,被判共同偿还前夫超百万欠债,当事人:他欠钱我压根不知情

来自贵州贵阳的黎女士多年前和前夫离婚,分到了绝大多数财产。后来,有人把她的前夫告上法庭讨债,原来是离婚之前前夫就在外投资欠了钱,最后,法院判决这是她和前夫的共同债务。2017年,黎女士的前夫赵某,与另一人张某共同投资,后来由于投资失败等原因,根据投资协议,赵某便欠了张某的钱。2020年,黎女士与赵某协议离婚,两人绝大多数财产给了黎女士。之后,投资人张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黎女士:离婚之后,就把我前夫告了,等后面把我加上去了之后才通知我,我才知道这个事情。他们签订的这个协议之前我都不知道,是签订了之后,说到这个事情,我才知道......他们投资与我也没关系。在黎女士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只有黎女士的前夫赵某一人,判处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投资本金和利润。而在二审判决书中,欠款则变成了赵某与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这又是为什么呢?黎女士:就是对方不服,想把我拉进去,因为我头上有财产,对方就想把我拉进去,然后有财产执行。事情真如黎女士所说吗?为什么前后判决会不一样?为何这笔债务需要黎女士一同承担呢?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伟:债权人在执行原审判决时发现其丈夫赵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提起了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的目标是击穿财产转移,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并判定黎某的责任基础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黎女士跟赵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黎女士,赵某无任何对价,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75万元债权无法执行,损害张某权益,有规避债务的嫌疑,所以张某第二次才将黎女士一同起诉。律师表示,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虽然债务文书没有黎女士签名,但该债务发生在黎女士和赵某婚内,且投资用于夫妻的工程项目,属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共同承担。张宏伟:如果黎某认为判决不公平,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需重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黎某是否善意不知情等焦点,组织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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