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醉驾撞死支教女教师获刑2年半
今年9月8日,湖北汉川,一名34岁女教师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击当场死亡。过后,当地交警开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显示,肇事者夏某某涉嫌醉驾。12月,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两年六个月。被害者徐女士。网络截图。12月23日,被害人徐女士的家属告诉记者,徐女士本来是汉川市的在编教师,9月被选去沉湖镇福星小学“支教”。9月8日下午4点,徐女士这天正好没有晚托,因为十个月大的孩子打了预防针有点发烧,她就请假下班,赶着回去看望孩子。徐女士与孩子。网络截图。在距离出租屋不到两百米的地方,前方有轿车停到人行道上了,徐女士为绕过走下马路牙子,刚准备走上人行道,肇事者驾车从她的身后撞了过来。家属向记者提供了判决书,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9月8日中午12许,被告夏某某应邀到朋友家吃饭喝酒。当日 16 时许,被告醉酒后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驶入左侧车道后,因压到道路左侧的路缘石后车辆失控,从后方撞到在道路左侧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徐女士,又撞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及一辆小型轿车。徐女士当场死亡。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夏天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97.48mg/100ml(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候,在交警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害人家属告诉记者,被告不满判刑结果提出了上诉,他们对判决结果也有不满,遂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但是被驳回了。家属说,首先,事故发生地点附近有一家医院、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事发时间是附近小学生放学的时间,肇事车辆行驶路线是经过了医院门口和中学门口,最终事故地点在经过中学门口后约50米地方。家属认为,肇事者的行为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在交通责任事故和判决书中,车速以及超速事实并未写明,是证据体系的缺失。家属向记者提供了由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为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条规定,其中就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家属告诉记者,开庭时他们才看到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和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当时车速很快,监控画面中肇事车出现到撞人大概行驶了十几米,一秒没有就撞上去了,估计当时的车速都在60km/h以上。”记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看到超速情况以及车速数据。家属向记者提供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关于“车速及超速”的争议不影响案件定性与量刑基础,但是本案中,被告属于醉酒驾驶,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即使暂未提取到肇事车辆EDR数据、车速鉴定意见等,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被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检察院认为定罪准确、法院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抗诉申请。因为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家属告诉记者,案子或将移交给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打算将意见书寄给中院法官,待中院法官判断是否受理。此外,记者从汉川市交通警察大队获知,案件已经到了法院,意味着他们的侦查环节已经终止了,他们已经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解释,只要法院方面下达补充侦查文书,他们就会予以配合,“可以保证一点,我们交警对这起案件的定性和调查是按照规范来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