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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



    实名举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我是黄敏,我有理有据实名举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内江中院),歪曲事实无视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存在,违法撤销资中县人民法院(下称资中法院)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的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安特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故意再次制造冤假错案。包庇资中法院司法腐败。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庭长)违法违规查封股权   2012年我因经济纠纷起诉了周琴和其丈夫桂树斌。为了最终的执行,我向资中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该院缴纳了5000元的保全费。但该院法官庭长张小军,本应该对我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即(周琴、桂树斌夫妻在金安特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入股现金300万元。)进行核实并查封。但张小军去查封该夫妻的股权却故意找错对接点,他不去工商局核实,而是和该夫妻一起直接去公司,伙同该公司法人查勇对股权进行暗箱操作,张小军把该夫妻百分之十的股权私自认定为入股现金90万元。为什么说是私自查封呢?因为查封文书上没有加盖法院公章,只有张小军的签名。然工商局的验证报告和银行的打款凭证都显示该夫妻在公司的股权为10%,入股金为300万元。银行账户还显示周琴在该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安特公司)还有入股金90万元(该子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把自己的入股金打在查勇的账户上,银行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周琴在公司入股金事实上是390万元。张小军伙同周琴、法人查勇等弄虚作假,故意把周琴夫妻的390万元入股现金作假成为90万元(注:公司向法院出具的90万元的可供执行的股权证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只有桂树斌、周琴的签名。公司经理李成出具给法院周琴夫妻的入股金90万元的证明书,也没有盖公司公章,只有李成的签名。)众所周知,单位行为必须经办人签名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才能代表单位行为。那本案中如此重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查封文书,居然没有法院印章而只有经办法官张小军的个人签名,这是什么行为?他是法院吗?这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只有经办法官张小军的签名,没有盖法院的公章,为何能够全权代表法院的行为?难道不加盖公章的废纸,只要落在法官的手中,就能产生强大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官名正言顺滥用职权!张小军在法院玩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把戏。因张小军是民庭庭长,他的姐夫和妹夫一个是参与我案查封的执行局法官,一个是涉案律师,法院被他一体化了,再加上法官们官官相护,所以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坚如磐石,我无力推翻!二、资中法院恶意更改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我从2014年至今持续不断向各级法院(基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举报、申诉,状告法官张小军及公司法人查勇、经理李成、律师陈华朝为帮助桂树斌、周琴规避执行,他们联手弄虚作假,伪造股权证书,在法院的听证会上作伪证,向法院出具假证明,把该夫妻百分之十的股权作假成了百分之三,把入股现金390万元作假成90万元。法院经查实后,本应该在2014年依法对弄虚作假,扰乱司法程序的公司做出80万元的罚款处罚。然该院却拖至2018年,是因为我的不断举报,上访请求依法处理,法院无法再无视上级要求彻查的决定,最后为了包庇该公司才不得已以公司不配合执行为由,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撤销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2018年初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罚款80万的处罚决定约一月余,内江中院严重失查,竟不顾事实与法律规定撤销了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此错误原因①、资中法院主持金安特公司相关人员召开解决我举报该公司作假案的协商会,居然不通知我这个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参加。(注:我是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的查封人,也是此案中唯一的受害人,还是唯一的举报人。)资中法院越俎代庖,在无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谅解的情况下,为帮周琴、桂树斌清债,掩盖执行错误,在该院没有和我算账的情况下,以“司法救助”名义将股东替周琴代偿的40万元,强行冲抵我的债务替周琴清债。②、内江中院撤销处罚决定,前提条件必须是资中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公司争取得了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谅解。然内江中院却无视此法条,忽略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此案重要厉害关系人的存在。法官们官官相护,办案不讲原则,不讲道理,欺负老百姓无人做主。至今我仍未收到内江中院回复。其不闻不问的态度充分证明该院院长及主办法官懒政、渎职、消极不作为。他们的暗箱操作事实如下:   在2025年2月14日,资中县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座谈会上,我才知晓资中法院对金安特公司罚款80万元被内江中院撤销了。主要是资中法院院长宋斌为袒护法官及违法金安特公司篡改了处罚事由,将我向该院举报并提供金安特公司向法院出具假证明、假证言、伪造股权证书、超低价转让股权等弄虚作假行为改为“不配合执行”。由于他的这一擅权篡改法定性质,不但强行剥夺了我这个当事人也是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身份及话语权,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办案失查的内江中院让金安特公司在未征求我的意见也未取得我的谅解的情况下,“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撤销处罚”的错误决定。资中法院和内江中院院长作为司法机关领导竟然如此无视法律权威、效力和尊严,滥权代法,破坏司法公正,并造成后果。然而就因为内江、资中两级法院的包庇袒护,致使错案不纠,违法不处。四、内江中院违法信访条例,消极不作为。   涉案法官张小军及涉案人周琴、查勇等违法问题受到宋斌院长的掩盖保护,长期压案不查有错不究,权大于法,致使多年来任我到处申诉奔走哭诉,心力交瘁依然无济于事,违法乱纪法官依旧逍遥法外。万般无奈,不得不依照宪法第41条赋予我的权力,多次去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举报资中法院宋斌院长拒错不纠,涉案法官张小军和涉案人员查勇、周琴等的违法违纪问题,期望还法律以权威、效力和尊严,还我以公道!最高法多次转办内江中院,但该院以拖代查,消极不作为,至今未果,其不闻不问已违反信访条例。全然不顾我向资中法院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法官张小军和周琴等作假导致流失,造成我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事实。内江中院信访室法官张春燕说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的处罚和中院撤销此处罚都不需要通知我,说我是案外人,但上诉事实证明我不是案外人而是被恶意、违法程序排除在外。事已至此,两级法院院长都不依法履行督察职责,不源头处理问题,逼我再次进京举报伸冤。                                          举报人:黄敏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0126442x电话号码:18981435232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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