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代理讨薪被控虚假诉讼”一审获刑4年,提出上诉
12月20日,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高丙芳被判四年,当庭表示上诉。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民事判决,严重侵害司法的公信力。该案曾多次公开开庭审理。高丙芳坚称,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而米某、陈某则认罪认罚。在2023年11月12日-13日的第二次庭审中,高丙芳的辩护人表示:“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还是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对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则认为,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高丙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事实。法院认定,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包工头米某、陈某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不具有可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追偿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书显示,高丙芳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米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知情人士介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高丙芳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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