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中超市外包招投标项目“怪事多”
四川省纪委监委在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基础上,发出《工作提示函》,要求各地纪委监委立足职能职责、自查梳理、加强整改并结合加强县乡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升案件查办质效等重点工作。串标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1日,四川省宜宾市第——中学校官网上发布“超市外包招投标项目”公告,然而,该校的招投标在程序上竟然违法!在问及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相关领导时,该领导说:“一中我没资格管”,甚至说“宜宾一中的事我们管不了”等言语。质疑意见第一:本次招投标中存在“招小送大”的违法行为 招标文件第三页项目基本概况中明确说明,此次招投标的标的物是位于综合教学楼负一楼超市未来 5 年的经营权,但在招标文件第 9 页合同期限中又暗戳戳加上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宜宾一中叙州校区内的校园超市的经营权,请问招标方及招标代理单位,这个宜宾市一中叙州校区的超市位于何处,好久建设完毕,这些标的物必须具备的要素完全避而不谈,完全不顾忌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典型的是为约定中标人实施“招小送大”的福利。未来叙州校区的超市经营权难道不应该在该校区修建好以后,另行招标吗,而不是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以隐藏的方式规避正常招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在招投标当日,招投标流程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宜宾本地商超供应商已经知道这次中标的是宜宾和旺商贸有限公司,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在招标人公布前都不知道自己的成绩,更不可能知道自己有没有中标,而在招投标活动还没有结束前,这个内定的结果已经传出来的。而且非常巧合这家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所有条件,特别是 2020 年同类业绩作为加分项这一条。这说明什么问题?这个中标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仅5万人民币。第三: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三页第二条 8 小条:要求供应商具有成熟的供应体系、运营制度和管理团队,具有在封闭管理、疫情防控封市封城等特殊极端情况下紧急保供能力,在宜宾市区有一定规模的配送仓库、门店,其中在报名中限制了区域、规模,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约定的宜宾本地商家、排斥其他地区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评分标准中在履约能力一栏中明确设置 2020 以来类似业绩的(供货或经营)为加分项目,该条加分项非常具有指向性,请问为什么是 2020年以后呢,难道有法律规定 2020 以后的同类业绩才可以加分吗?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四:整个招投标时间设置违法 1、本项目于 2022年8月1日在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官网上发布,公告上显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 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4日09:30-17:0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2年8月11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开标时间同时为2022年8月11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从获取招标文件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开标时间 8 月11日,整个过程仅仅十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公示期限为 1 个工作日的规定违法招标文件第16页第六条(二)定标程序中明确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五:招投标现场纪律混乱,在开标当日,主持人宣布开标活动开始后,其中一家投标人用手机偷拍主持人放在桌面上的资料,引起另外一家投标人的强烈不满,双方当即吵了起来,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极为混乱,并且这两家吵架的投标人并未被主持人请出去,而是继续参与了这次招投标活动,足见这次招投标活动之混乱。请宜宾市纪委监委给予回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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