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因孩子未完成作业还撒谎,将10岁女儿殴打至死
“这不是父亲是恶魔!”四川成都,男子因10岁女儿未完成作业还撒谎顶撞,用塑料跳绳连续抽打5分钟,造成女孩大面积皮下出血,当晚女孩被送至医院,抢救20天后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5年,男子却不服上诉,辩称自己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会如何判决?(案例来源:四川省高院)于栋35岁,和廖娟奉子成婚,两人结婚10年,共育有2个女孩,大女儿于丽只有10岁,学习成绩非常好,但于栋对她要求很严格。因为教育等问题,于栋对于丽经常施以暴力,廖娟每次看见都会制止,但于栋发起火来,有时连老婆孩子一起打,久而久之廖娟只好忍耐。无论是邻居还是老师,都经常看见于丽身上有淤痕,众人也没少劝过于栋,老师还专门召开家长会询问情况,都被于栋搪塞过去。即便面对众多劝说,于栋仍我行我素,事发当日17时许,于栋在成都市新都区家中,认为于丽没有完成当天作业,还撒谎顶撞自己,就将1.7米的塑料跳绳折短后抽打于丽。这个过程持续约5分钟,直到于丽承认错误于栋才停手,造成于丽胸、背、四肢等身体部位大面积皮下出血,当晚,廖娟回家后发现于丽昏倒在床且伤势严重。问清楚情况后,廖娟安排于栋将于丽送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二医院抢救,后又转院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抢救,期间于栋拨打110投案,民警随后在医院将他挡获。7月19日12时许,于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丽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一审法院认为,于栋因教育问题,故意采用折短的跳绳伤害于丽身体,致于丽因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栋主动联系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母亲廖娟对于栋的行为予以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栋有期徒刑15年,于栋不服上诉,提出如下理由:1.自己采取体罚方式教育子女,主观上并无伤害故意,且没有选择作案工具,只是随手拿起跳绳体罚,根据一般认知,不会造成伤亡后果,法院认定其有伤害故意,认定事实错误。2.于丽死亡是一果多因,颅脑受损是直接原因,软组织受损是间接原因,体罚行为直接造成于丽软组织受损,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3.自己没有击打于丽头部,原判认定体罚行为致于丽颅脑损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属于剥夺权利,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4.其在供述中虽认可有前科,但公安机关查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审否定其是初犯、偶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1.关于于栋辩称没有伤害故意,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舐犊情深,人之本性!为人父母,望女成才,殷切希望,无可厚非,但如果忽视子女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把个人的压力和理想寄托在孩子身上,则非常愚蠢和可恶。当希望不得或期许过高时,言语上的贬抑、身体上的鞭挞就成为惩罚自己和孩子的重要手段,当遇到不从或抵抗时,暴戾的情绪和烈度则会叠加。本案中,于丽在学习、言行方面本已十分优秀,于栋的要求却近乎苛刻,且经常诉诸暴力,于丽所在学校的校长、班主任和其他教师均证实,于栋因各种小事暴打于丽,造成10岁幼童经常伤痕累累。案发当天,于栋制止于丽未做完作业,于丽反抗时,于栋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持跳绳长时间殴打于丽,造成于丽伤重合并感染死亡。虽然于栋没有置孩子于死地的直接故意,但其对幼童持续使用暴力,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于栋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关于于栋辩称未击打于丽头部,体罚行为直接造成于丽软组织受损,是于丽死亡的间接原因,原审法院不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剥夺其权利,不利于案件查明事实。经查,一审中的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的鉴定程序、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所作出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能够证实于丽死亡的原因。且鉴定结论和于丽的人身检查笔录,入院出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再次鉴定无必要性,不同意重新鉴定并无不当。于栋的供述证实,于丽被打后到房间补写作业,约1小时后向于栋陈述不舒服,随即摔倒在地,被送至医院抢救20天后死亡,期间于丽未受到其他伤害。于丽的病历证实,其入院时即已出现休克、意识障碍,在病程发展中呈现包括颅内出血在内的症状,并最终因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于丽虽死于多种病症,但皆起于于栋的殴打,故于栋的殴打行为与于丽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于栋应对于丽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于栋因对子女教育问题简单粗暴,使用跳绳连续抽打于丽,致于丽因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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