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大学生在快递网点工作20余天后跳江身亡,生前称担心拿不到工资不敢离职
21岁的大专生小乔在河南驻马店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驻马店韵达公司”)工作20余天后,于9月20日从练江河大桥跳桥身亡。9月29日,小乔的姐姐乔女士告诉记者,小乔身亡当天,不慎撞坏了公司三轮车的部件,承担了200元维修费。交完费,小乔情绪崩溃,向家人发送告别信息后跳桥轻生。事后,家属查看小乔的手机,发现他曾向朋友抱怨公司扣罚不合理、提出辞职但未被允许等。家属认为,小乔在工作期间遭受了不公对待,希望公司能给家属一个说法。相关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涉事公司并非韵达公司直属机构,而是一个加盟网点。具体事宜网点工作人员正在与家属对接、协商。9月30日,乔女士向记者表示,“事情已经解决。”事发:支付200元修车费后他向妈妈发出最后一条信息据乔女士介绍,小乔2003年出生,是江苏某职业技术学校三年级学生,原本将于2025年1月毕业。今年8月,小乔想锻炼一下自己,找了一份在驻马店韵达公司的工作,有工号和工衣,骑着公司的三轮车配送快递,计件算工钱。聊天记录显示,9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小乔给姐姐发来消息,说自己骑着三轮车撞到马路牙子,手指擦破了,撞坏了公司三轮车的一个零件,要把车送去维修。当天下午,小乔和妈妈通了电话,告诉妈妈自己撞了车。妈妈说,“人没事就好”,并给他转了200元钱,小乔用这200元交了车辆维修费。令家人没想到的是,小乔的情绪已陷入崩溃。当天晚上7点20分,小乔给妈妈发了条微信:“妈,谢谢你,我当你的儿子很开心。我什么都做不好是我的原因,你什么都包容。我很爱你,我对不起你,我是累赘……”察觉到不对劲的家人连忙报警,却等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小乔跳下了练江河大桥。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小乔于9月20日晚被确认死亡,死亡原因为“淹溺和沉没”。从小乔开始在韵达驻马店公司工作到事发,仅仅过去20余天。家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他怕拿不到工资不敢离职乔女士说,在家人心目中,小乔性格阳光开朗,家里氛围也不错。他对于毕业后的去向原本有更好的打算,家人也从未要求他通过这份在韵达的工作挣多少钱。直到事发后看了小乔的手机,家人才意识到也许小乔在工作期间有着不小的心理负担。小乔工作了十多天后,一名工作人员告知小乔,因为他出现失误,被罚款100元。小乔在和朋友聊天时提到,自己想辞职,但公司表示希望等找到新人接替他的工作后再让他离开。小乔担心,如果直接离开,自己将拿不到工资。9月12日,小乔发了一条朋友圈,说“我都不准备干了,这边领导不是很靠谱”。小乔生前给朋友发送的信息乔女士说,家属找韵达驻马店公司讨要说法时,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小乔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陷入僵局。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小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初其实可以直接辞职离开。相关纠纷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9月29日,相关知情人告诉记者,涉事公司并非韵达公司直属机构,而是一个加盟网点。具体事宜网点工作人员正在与家属对接、协商。记者拨打驻马店韵达公司多个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向该公司法人代表发送短信欲核实有关情况,也未获回复。9月30日,乔女士告诉记者,事情目前“已解决”,但未透露具体解决方案。律师:公司即便未找到新人接替也应为员工结算工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小乔在韵达公司站点打工,有工衣和工号,可以证明其受站点管理,形成附属关系,虽然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无论是否签订劳务/劳动合同,均不得作为克扣工资的事由。另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良善分析,小乔已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站点以未找到接替人员不让其离开,显然站不住脚,因为这属于站点自身人事管理事宜,不应当以此约束小乔的合法权益。所以,假如小乔提出离职后,公司真的以“未找到新人接替”为由拒绝结算小乔的工资,是不合法的。赵良善表示,自杀属于行为人基于各项原因对于生存权的处分,个人情绪、心理压力、他人压迫凌辱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所以,站点对于小乔死亡是否有责任,主要在于站点的有关行为是否是造成小乔死亡的原因。例如,在处理小乔的辞职和扣罚问题时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比如言辞侮辱,这些举措是否造成小乔难以承受,或者明知小乔具有抑郁类疾病仍然激怒、压迫他。如果站点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导致小乔自杀,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来看,可能还需要更多证据,比如调查小乔的日常记录、日记、疾病记录、小乔对案外人的倾诉、站点监控、站点老板对于小乔的态度言辞、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赵良善说。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涉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向小乔支付工资。小乔提出辞职后,公司并不能以“未找到新人接替”为由拒绝结算工资。对于小乔的离世,则应当分析小乔的死亡是否与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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