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严格否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行为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性规范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剑指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 27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解释》共计26条,针对性地规范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校园欺凌”“校闹”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异地流动儿童和离异重组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和健康成长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针对民法典中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适用中的争议,《解释》明确了4个问题:其中之一是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解释》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因其本人有财产而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同时,针对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情况,《解释》第6条调整了既往裁判标准,明确仍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协调规定了赔偿费用支付问题。,前述4个问题还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比如,《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解释》第9条还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前述四个问题还明确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对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行为持严格否定立场,明确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责任不以明知被教唆、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 此外,前述四个问题也明确了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第14条为此明确:一是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二是如果诉讼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一般不单独列教育机构为被告。三是诉讼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可以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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