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9-12 16:23:46

女子做人流手术致二级伤残,家属索赔200多万元!判了!

几年前,33岁的许女士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后,留下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构成二级伤残。许女士及其家人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200多万元。历经一审二审,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女子做人流手术后

  生活无法自理

  许女士是湖南人,已婚,育有两子。2021年7月7日,她因早孕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天上午9时48分,她被实施手术麻醉,之后出现口唇紫绀及肌肉紧张、肢体抽动等症状。约一小时后,她的血压异常,此后出现烦躁、四肢抽动、口吐白沫等情况。

  当天中午12时许,许女士被转入ICU治疗,同年7月29日转入康复科。次日,许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等。

  同年7月至10月,许女士被分别送到另外的三家医院诊(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等。出院后,许女士出现神志不清,吃饭、大小便均无法自理。▲术后,许女士构成二级伤残。受访者供图
  问题出在哪里?经许女士及家人、院方一致同意,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院方的诊疗行为与许女士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她的伤残等级等方面进行鉴定。

  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家属索赔200余万元

  2022年4月6日,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许女士目前情况符合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二级伤残。

  院方对许女士的诊疗存在过错主要为:诊疗过程中进行麻醉前并未予以面罩吸入纯氧,不符合诊疗规范;未按照规范对麻醉过程进行观察、监测和记录;术中许女士发生肢体抽动未明确原因情况下,予以咪达唑仑镇静不符合诊疗规范。

  以上过错与许女士术中发生缺氧,目前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对司法鉴定意见,许女士及院方均提出书面异议,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所提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许女士、院方并未于限期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涉事医院。
  去年6月,许女士及家人将医院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246万余元,其中护理费100余万元;认为院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9.4万余元;此外,院方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八成责任

  赔偿上百万元

  诉讼中,院方申请对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同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院方辩称,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的错误,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由于鉴定机构存在明显的认定错误,即使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申请,也应当在最低幅度56%范围内判决等。

  法院综合考量院方过错、许女士自身身体情况及医疗风险,并衡量上述因素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关系后,酌定由院方承担80%的民事责任。

  今年4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院方应赔偿许女士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8.6万余元。对许女士及家人主张按20年计算100万余元的护理费,因未举证证明其确需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的程度,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另行起诉。

  双双不服上诉

  终审判决赔偿157.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许女士和医院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5日,许女士家人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许女士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许女士终身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许女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院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医院赔偿许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的判决,许女士医疗费由4.5万余元变更赔偿7.1万余元,并赔偿许女士护理费36.4万余元,即共赔偿许女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15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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