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8-29 16:26:40

老人丢了6300,捡钱人只承认捡了1000,法院:归还

现金放裤子口袋丢了,捡到的人却塞进自己口袋……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依法判决“拾金者”物归原主,以司法公正裁判引领社会诚信之风。

移动支付老人“跟不上”

67岁的老韩住在溧阳市戴埠镇,戴埠镇地处溧阳市南部,东与宜兴市西渚镇接壤,周边有不少工业园区,老韩常在两地往返,做着回收废旧钢铁的小本生意。

和多数农村老人一样,老韩没能跨越“数字鸿沟”,虽然购买的是智能手机,但多数时候用来刷短视频消磨时间,大多功能闲置使用,尤其是支付功能,老韩始终心存疑虑,担心线上支付不安全,仍旧习惯携带现金。在多元化支付场景影响下,家人朋友也尝试引导老韩使用手机支付,却被他一口拒绝。

平常生活购物时,老韩使用的都是小额现金,携带方便,碰上外出回收废旧钢铁,他会预估购买的量,提前准备好现金,放在他认为安全的裤袋里。

丢失现金寻找“拾金者”

2023年12月16日上午,老韩和合伙人老李一起去收废旧钢铁。离开家时,他清点了63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和往常一样,习惯性地用橡皮筋箍住再对折,放在裤子后面口袋里,为保险起见,他还扣紧了口袋纽扣。李某驾驶三轮式货车,搭载老韩一同来到某钢铁厂,向冯老板购买废旧钢材,老韩所带现金不够,最终由老李手机支付。

将废旧钢铁装车完毕,恰好到了饭点,老韩和老李驾车前往附近快餐店吃午饭。到小吃店门口,停车位已满,老韩先行下车,老李去附近寻找空车位。吃过午饭,两人一起把废旧钢铁送到收购站出售。分好辛苦钱准备回家时,老韩才发觉裤子口袋里的钱不见了,赶忙回到快餐店和钢铁厂找了个遍,没有找到钱的老韩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立马报了警。

民警随即调取了快餐店门口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中午12时16分,老韩从三轮货车开门下车时口袋里掉出一个东西,12时18分,一名男子骑电动三轮车经过丢失地点,停车回头从地上捡起东西,并迅速离开现场。警方通过监控追索,识别出该名男子系当地村民宁某。民警上门询问宁某是否捡到钱时,他却表示否认。

“1000元”还是“6300元”?

“钱肯定是他捡的!”老韩不甘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3月,他诉至法院,要求宁某返还自己丢失的6300元。

审理中,宁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他时,他又改口承认捡到钱:“我捡到的,捡到一千块钱,干活的人都知道。”

为证明自己携带6300元现金的真实性,老韩申请证人冯老板、老李出庭。

冯老板陈述,老韩和老李经常去他厂里收废旧钢铁,老韩不会用微信转账,结账时金额少时是老韩现金支付,超过3000元时由老李微信转账支付。当天,老韩去其公司收废铁,过磅金额应该是7570元,老韩钱拿出来数了下,是6300元,钱不够,最后是老李手机支付的,他看到老韩把一摞现金折一下就塞进裤子后面口袋了。

老李陈述,他和老韩一起收废铁,老韩只带了6000多元的现金,就让他再拿1000多元,但他身上没带现金,就直接用手机支付了,老韩把6000多元的现金收起来了。老李还提供了用微信转账7570元支付凭证。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监控视频记录了老韩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法院对老韩遗失物为现金且被宁某拾取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老韩丢失现金的金额是否为6300元。

根据冯老板和老李的陈述,能够与老韩主张其丢失现金6300元相互印证。再次,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人在丢失钱包时内心往往比较焦虑,最迫切希望尽快找回丢失的钱包,在这种情况下报警所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往往最符合现实情况。因此,老韩在丢失现金后报警,声称丢失63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具有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综上,老韩所称其丢失现金6300元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老韩丢失现金金额为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宁某向老韩返还6300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老人丢了6300,捡钱人只承认捡了1000,法院: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