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8-21 10:08:20

8岁男孩讲台上被老师连续扇耳光,家长签调解协议后仍需心理治疗,能否追加索赔?

“尽管被打已经快两年了,但儿子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目前治疗已经花费近8万元,还需要进一步治疗。但我和老师签了调解协议,还能不能索赔呢?”近日,湖南的陈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

体罚:讲台上当同学面,8岁男孩被老师连续扇耳光

陈女士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儿子彤彤(化名)今年10岁,她介绍说:“2022年10月21日中午,儿子放学回家后我发现他有些不对劲,脸有些肿,就问原因。儿子说当天和同学玩,同学把教室门反锁了,他进不去,就用脚踹门,被老师看到了。”

陈女士说,后来老师在讲台上当着同学的面扇了儿子好多个耳光,之后又罚他在教室后面站了整整一节课。儿子当天出现了头晕、恶心、耳鸣等症状,她便带孩子去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

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老师承认教育方式过度

2023年1月2日,陈女士和当事老师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书中有如下表述:

当事老师因教育学生彤彤方式过度,用手打了耳光,先治疗尚未终结,双方发生纠纷,双方申请进行调解处理。

当时老师向彤彤及家人道歉,除之前垫付的医药费外,一次性支付后期治疗费2.6万元。 后期治疗费多退少补,如超过2.6万元的费用由孩子家长自筹资金支付。

治疗终结后超过支付款项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处理不成功则可以通过司法调解或诉讼解决。

诉求:家长称治疗花费近8万元,无力承担后续费用

据陈女士称,自从孩子被打后,精神状况一直不好,这些年陆续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郴州市中医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这两年期间,孩子的心理问题还是很严重,持续治疗给我们这种普通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为了给孩子看心理疾病,我们花费了近8万元,获得的赔偿只有5万元左右。”陈女士说,尽管治疗快两年了,儿子还是会经常头晕耳鸣、恶心呕吐、手脚麻木,记忆力也减退了。

陈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儿子彤彤的儿童抑郁量表测试报告,显示其已处于严重抑郁症状。儿童青少年多维焦虑量表测试报告显示,属于明显整体焦虑症状比较严重。

陈女士说,校方这两年很少再过问过彤彤的情况,留级一年后,他们给孩子联系了其他学校就读。

校方:已经赔付近7万元,心理问题难以一直跟踪

“我们一直在关注着这个孩子,后期我们又出了几万元帮助孩子去医院治疗。学校一直没有推卸责任,也没有懈怠。”

该负责人称,“据我们了解,孩子的生活环境、家庭环境等方面也对他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看,孩子的身体方面没什么问题了,但是心理上的疾病,不是我们所能够永远跟踪下去的。”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事涉事老师支付了近5万元,校方支付了近2万元。“事发后,校方就停了涉事老师的课,半个学期后通过考核才恢复岗位。”

律师:如给付治疗费与实际相差甚远,家长可推翻协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关于后续治疗费的约定存在歧义,自相矛盾。尤其是协议的第3条约定,后续治疗费多退少补,如超出部分由男童母亲自筹资金支付。该条款的前半句“多退少补”言下之意是如后续所花治疗费超过2.6万元,老师具有继续支付的义务,而该条款的后半句“如超出部分由男童母亲自筹资金支付”则表述的意思是如后续所花治疗费超过2.6万元,由男童母亲自筹资金支付,老师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赵良善表示,如若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本意是,后续治疗费多退少补,那么毋庸置疑,老师对超出2.6万元的部分治疗费仍负有补足义务。相反,如若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本意是,老师已支付的2.6万元是兜底费用,超出部分,不再支付,而由男童母亲支付,那么针对目前超出部分的治疗费,老师无需支付。

赵良善强调,不得不说的是,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彻底了结赔偿事宜的案例不在少数,并非有这样的一次性了结的协议内容,伤者就不能推翻协议。如果加害方给付的治疗费或赔偿金与受害者后期治疗费大相径庭,相差甚远,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害者可据此以显失公平、有失公允为由撤销双方的合同,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继而受害者可要求加害方补足损失、继续负担费用。

赵良善提醒,受害者在签订协议时要谨慎,擦亮双眼,熟稔合同条款,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易产生歧义的字眼,一旦发现,要当场提出修改意见,不然,疏忽的一方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甚至会引发官司,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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