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8-18 12:57:28

杭州相亲女事件回顾:初次见面就在车内发生关系,4天后崩溃报警

俗话说:“美丽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当物质条件都相当的时候,人们在寻找伴侣时,就会考虑精神的契合度,杭州的李女士便是如此,然而她却忽略了,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是要以人品为前提的,一个居心叵测之人,即便再怎么有趣,也只会让人后背发寒。李女士在相亲对象陈某身上吃了大亏,却又无法将其绳之于法,为了避免更多无辜女孩被害,便将自己的经历分享了出来,看看这个陈某到底做了什么。李女士称她和陈某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这个媒人是父母的朋友,李女士已经29岁,也逐渐进入婚姻焦虑期,就答应了相亲,添加了陈某的社交账号,两人在社交软件上进行了简单的交谈。本以为会和网上的相亲事故一样,遇上一些奇葩男,没想到意外遇到了“有趣的灵魂”,陈某十分擅长年轻人的段子,经常将李女士逗笑,还未见面李女士就对这个相亲对象多了几分期待。而长时间频繁地聊天容易造成一种恋爱假象,每天“早中晚”安的问候,更是成了一种甜蜜的信号,李女士被陈某的花言巧语哄得昏头转向,陷入了爱情漩涡里。加上媒人对陈某的条件一顿夸,说他有车有房,自主创业,收入颇丰,和李女士家室相当,因此李女士的父母也有意让他们多接触一下,于是两人就约了线下见面。因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线下见面时,双方也没有尴尬,很顺其自然地就聊到了过去的经历和未来的规划。都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是耍流氓”,李女士当然是抱着认真的态度去了解的,但是陈某就未必了。谈到感情问题时,陈某就吐槽起了他的前任,说在感情了受了伤,没有安全感,希望结婚的对象是对感情慎重之人,又带着李女士畅想了未来的幸福生活。女人在对待感情时总是感性的,陈某这一番坦白,让她对他又放松了几分,还生出一些怜爱。饭后两人一起散了散步,陈某又提议带她去兜兜风,李女士心中的天平早就已经偏向他,也就没有拒绝。在车上两人发生了有些不可描述之事,事前陈某千保证万承诺,海枯石烂的誓言不知道说了多少次,还确定了情侣关系,因此在李女士看来她是抱着一辈子的目的交付终生的。可是那次之后,陈某的态度就开始冷淡了,李女士不明所以,就让媒人旁敲侧击问了几次,没想到陈某竟然说他们属相不和,不能在一起。属相、年龄甚至相貌等在见面之前双方就已经交涉过,若是不和为什么当初不说呢?这样的理由未免太荒唐。而让李女士更加愤怒的是,四天后再次将陈某约出来时,在他的车上看到了一个使用过不久的计生用品。李女士这才警觉,自己是被骗了,而且在她之后不久,还有无辜女孩被骗,陈某根本就是打着相亲的幌子骗色。
而且在她之前可能还有女孩被害过,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男人,为什么媒人还会推荐呢?细想一下,就足见媒人这个行业乱象横生,他们对男女的实际情况根本不了解,甚至明知是劣品还当良品推荐,其中心思经不起琢磨。李女士愤慨难当,崩溃报警,想要让他的恶劣行径曝光,可让人难受的是,竟然无法制裁他。陈某的行为涉嫌QJ罪和诈骗罪,但都缺乏支撑的证据。首先QJ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违背妇女意志是前提,以妇女反抗为依据。李女士和陈某发生关系时,并未失去意识,也没有受到胁迫,是被陈某哄骗,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虽然陈某存在虚假和欺瞒的情况,让被害人产生了幸福幻想,但在法律上,不属于“违背意志”的范畴,所以他的行为很难构成QJ罪。李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他人的言语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且有权选择拒绝,若是李女士拒绝后,陈某不顾她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李女士在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陈某的QJ罪才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它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陈某确实存在欺骗的行为,但是没有骗取李女士的财物,因此诈骗罪也难以成立。但他的这种行为,是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谴责的。李女士是勇敢的,在揭露陈某的阴谋后,选择站出来,避免更多人受害,为那些不敢发声的人承受了舆论的压力,希望人们与恶的距离是遥远的,也希望“被害者有罪论”不要将正义的光熄灭,不要放纵心中和陈某一样的肮脏恶念在键盘上爬行。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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