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女子拒绝与干部性关系被打致轻伤二级,检察院认定互殴不起诉
山东威海一女子刘妮(化名)控诉其镇干部前男友唐某某,在分手后约其至车内欲发生性关系遭拒后被殴打致轻伤二级。此事引发公众关注。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回应称,经调查,双方均有殴打行为,且女方指控的性侵未遂后殴打情节无证据支持,双方证词相左,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说,检方认定为互殴了。刘妮(化名)认为,镇干部将其约到车上欲发生性关系被拒之后,将其打至轻伤二级,有法医鉴定为证。同时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材料。但是,检方认为,镇干部“唐某某的殴打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也就是说,是该女子先出手打人,唐某某是正当防卫。这就让刘妮(化名)以及众多的网友感觉到有些莫名其妙。难道,对方强行发生性系之时,就不能拒绝,不能采取措施么。
如果真的这样,任对方发挥,是不是又会被认定为自愿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两个人的证词都是不同的,女的说男的先动手,男的说女的先动手。”工作人员称,关于女方称对方意图和她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才被殴打的事情,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检方没有办法依法提起起诉。
这件事,咱先不谈法条,只讲一讲常识。如果你是该名女子,在车上,男方要求强行发生性关系,你会怎么办。
同时,经过记者的了解,还发现了一个证据,那就是在此事发生之后,公案立案交检察院公诉之前,唐某某和刘妮(化名)达成过一个和解,唐某某赔偿刘妮5万元,当天付款2万元,余下3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唐某某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如果唐某某没有打刘妮(化名),会愿意赔偿么?这事,值得思考。这些,至今没有看到有官方媒体拿到警方立案后的调查材料。如果有调查材料,可能更加清楚一些。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无法确定唐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因此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他们也澄清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误解,表示并未认定唐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只是指出在案件中存在这种可能性。
那么,作为受害一方的刘妮(化名)来说怎么办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要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实际就是规定如果检察院不公诉,可以自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是,需要该女子付出一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当然,还会耗掉很多时间才行这起发生在山东威海的事件,不仅是一起简单的情感纠纷,更是对法治社会下正义与公平的一次考验。刘妮(化名)的勇敢发声,让我们看到了受害者在面对不公时的坚定与无畏。她不仅揭露了前男友唐某某的暴力行为,更敢于在司法程序中寻求正义,这种精神值得肯定。
然而,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在证据不足、双方证词相左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司法程序必须更加严谨、透明,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得到充分的审查和验证,以免让无辜者蒙冤,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起事件虽然复杂而敏感,但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进步的契机。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法治教育,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生活得更加安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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