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两名缓刑犯不知悔改,撤销缓刑!收监!
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两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监督履职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柳某某请假超时未归、金某某未在正行通软件打卡签到,二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随后调阅了他们的社区矫正档案、日常打卡签到记录、请假外出审批手续等,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座谈了解他们平时的矫正态度及表现,并与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取得联系询问原因,对他们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释法说理。此后一段时间检察人员密切关注着他们的社区矫正情况,经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柳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请假超时未归,瞒报谎报行踪,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训诫处分,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打卡签到,不写思想汇报、学习笔记,未请假外出,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训诫处分,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柳某某、金某某上述行为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价认为,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社区矫正、改过自新的机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训诫处分,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符合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法律规定,并建议司法局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全面排查、集中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柳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撤销金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官温馨提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在考验期内改过自新,更好地融入社会,千万不要以为判处缓刑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无视法律。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以身试法抗拒监管,只会将自己再次送入“高墙”。社区矫正法律小知识《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缓刑犯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来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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