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一分钟,让农民工不要流血流汗还流泪
求给流血流汗还流泪农民工一个公道,将党纪国法落到实处!国家针对三农(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等政令,四川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若干年前即专门组织农民工维权组织维护川籍农民工权益。现各区镇政府均设立了农民工维权窗口行政化。然而,四川戎*律师事务所(宜宾南门桥建设银行旁7楼)接受川籍农民工在渝的工伤劳动争议特别授权案后,压案不办致时效超期。维权数年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问题重重,兹求查核处理!
投诉人:陈守权,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原宜宾县**号,联系电话:187**(陈**)
被投诉单位:四川戎*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口 意),四川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去往四川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宾)
承办律师:蒋蓓*,四川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去往四川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宾)
原案事由:
投诉人于2018年5月3日与重庆龙*木制品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并居住在公司安排的民宿。2018年6月29日。投诉人在上班途中经公司(重庆市南泉街道红旗村)厕所处被瞿某驾驶的渝B87Fxx轻型仓栏式货车倒车撞伤(主要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椎体横突骨折、左胫骨前下缘撕裂性骨折等),该起交通事故系车方全责。宜*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356号参照劳动伤残标准残评:八级;后续医疗费:21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本起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并取得工伤理赔。
2018年10月19日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签定授权代理合同,同月28日签定劳动与工伤争议代理委托书(特别授权)。该代理合同明确定有律师违约责任。被投诉律师却接受委托一年多后才具书向重庆社保大渡口区仲裁院追诉劳动关系(2019年12月27日书)。由此,致投诉人的工伤理赔时效超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然而,四川省县、市、省三级法院查明却不给判赔。其天理何在!
主要焦点问题一:重庆人社(仲裁院与工伤认定 ):
仲裁院超时效(仲裁法时效一年期)裁定:劳动关系成立;工伤认定超出申请时效不予认定。同一组织不同部门作出不同的结果,谁的错?
针对该案,请重庆社保按事实说,是否构成“工伤”作出明确说明,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基本人权。
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申请人具书阐述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与法律依据。岂可判定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存在典型错误。从而包庇了承办律所的违约责任行为,使投诉人踏进了诉累怪圈,经历劳动关系仲裁与诉讼三次,工伤认定、复议、行政诉讼四次。这里面是否涉嫌相关违法行为,待相关部门实案查核(涉案案号:渡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91号、(2020)渝0104民初2818号、(2021)渝05民终566号、渡区劳人仲决字(2021)第189号、渡人社伤险不受字【2021】18号、大渡口府复(2021)40号、(2021)渝0104行初60号、(2022)渝05行终6号。
再则,该案发生地在重庆市巴南区,交通事赔偿问题都在法定时限内在巴南区法院诉讼。交通事故诉讼并不影响劳动争议同步维权,为何,不将该归属案发地受理,作为专职律师不可能不懂该法。这里面是否存在猫腻更待查核。投诉人的劳动争议授权委托书存于第三方(2018)渝0113民初15244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足以佐证:投诉人在法定时效内同步委托了律师对“劳动争议”维权。对于时效问题,不应归责于投诉人。更不应该由投诉人为他人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买单。
主要焦点问题二:律师造成的时效超期,理应由律所及律师承担该起事故应具赔的一切损失。四川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查明律师违约属实应该赔偿损失,却不判实体赔偿。详见判决书及档案;涉案案号(2022)川1502民初8172号、(2023)川15民终2162号、(2024)川民申272号。
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9日与被投诉单位签定的授权委托合同书中明确了含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的特别授权,违约责任条款也明确了,律师延误致“时效超期”负有不可推卸的理赔责任。三级法院在审理调查取证中也从(2018)渝0113民初15244号案档中查到了授权委托书。该案律所自2018年10月接受代理,2019年12月才按照川内劳动争议案办案程序走第一步程序“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其时效的超期完全是因承办律师原因造成的。另据重庆社保了解到重庆市对工伤认定简化到了只需工友佐证即可申报工伤认定,劳动关系裁定并非必须程序。由此,足以佐证承办律师的消极行为。然而,对于投诉人对导致“时效”超期律所及承办律师的追诉,三级法院查明了违约行为,却拒判一文钱,充当保护伞。更甚者,做投诉人思想工作拿纳税人的钱以司法救助数万元,为律所买单,投诉人没同意即一文钱都没得到,且受到多方威胁。
主要焦点问题三: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争议:
1.法院应针对本案,实体委托专业劳动工伤认定机构对实体评判;
2.法院应按类案检索原则,采信工伤认定类案,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判赔。
然而,三审法院均以投诉人无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而拒判。太失司法为民职责。更违背四项司法原则!
主要焦点问题四:四川省宜宾市司*局作为戎*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部门,对律所、律师违约违法行为的举报交办件,作出如下无字号答复,难以服众。
对于律所、律师的违约违法行为,投诉人曾多次向相关组织投诉,均交由宜宾市司法局处理(详见告知书)。维权投诉多年,直到2023年12月,社团组织“宜宾市律师**”才作出过“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处分意见;2024年4月23日,四川宜宾市叙州区司**以未发现律所、律师违法行为作出无字号答复来实施包庇行政行为,投诉人强烈不服:2018年10月律师即接受了委托,2019年12月才办理委托案件致“时效超期”如此典型。岂有不追责之理!
鉴于以上案件原由,本案核心焦点投诉人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七个条款之一的问题:涉案档案中既举证了工友证明材料,也举证了事故责任认定。按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本案理应得到“工伤认定与赔偿”。原涉案公司不尽申报义务,受委托律师压案不办。造成时效超期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该责任本不应该由农民工来承担。不管是原案发地重庆市方面的工伤维权流程,还是律所律师违约责任追究管辖权属四川的法定诉讼流程均己走完。为此,特公开具诉,望执政党的相关组织查核处理,将相关政令、法律落到实处。还投诉人一个公道。让流汗流血的亿万民工不再流泪。为谢!
此 呈
投诉人:陈守权
2024年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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