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12岁女孩在3家宾馆遭性侵,4人获刑,法院判每家宾馆赔五千元
宾馆未按规定进行旅客信息登记会承担什么责任?甘肃省临夏州中院近日下发的判决书显示,甘肃一名12岁女孩在3家宾馆遭性侵,因宾馆未按规定进行旅客信息登记,法院判决3家宾馆分别赔偿女孩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女孩在宾馆遭性侵,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马先生是甘肃临夏某县人,侄女小燕出生于2009年3月。2024年5月30日晚,回顾自己给侄女维权的经历,马先生叹息不已。马先生介绍,2021年暑假期间,小燕用奶奶的手机学会登录社交媒体。当年7月30日,几名男子在微信上提议带小燕去公园玩,因小燕正和奶奶赌气,遂离家去找网友。当天晚上,接到小燕走失的消息后,马先生从工作地青海返回甘肃,与家人一起寻找小燕。2021年8月2日下午,在民警的帮助下,马先生和家人在临夏市(临夏州辖县级市)中心广场找到了小燕。小燕称,从2021年7月30日下午到8月2日,她被几个“网友”控制并被强奸。马先生说,案件对小燕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案发后,小燕很长时间不能从阴影中走出,有过自残行为 受访者供图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方面,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9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4500元,共计94500元;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1500元,共计31500元。一审宣判后,小燕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4名被告以不知小燕不满14周岁、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2023年6月15日,甘肃省临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认为3家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对方索赔105万元马先生说,小燕在3家宾馆遭侵害,与3家宾馆未严格落实旅客信息登记制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2023年7月,他们将涉事的3家宾馆起诉至临夏市法院,要求对方各赔偿小燕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金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案发时,小燕系不满14岁的未成年幼女,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外貌衣着等特征足以使得社会一般人看出其未成年的身份。3家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既未询问入住人和小燕的关系,以及入住的正当性,也没有向小燕的监护人确认后记录备查。”马先生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也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具有“强制报告”义务。“3家宾馆既没有依法履行身份核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及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等义务,也没有及时阻拦阻止,允许并协助被告人带着未成年人入住,具有明显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马先生认为,正是因为3家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共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3家宾馆的侵权行为和小燕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小燕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宾馆应承担补充责任,判决各赔偿5000元一审期间,3家宾馆辩称,宾馆不可能对进入宾馆的每一个人进行登记过问,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小燕的家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案发后,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处罚,法院对民事部分也做了赔偿判决,犯罪分子罪有应得,法院判决是公正的。该事情已经了结,谁实施了违法犯罪,谁就承担责任。宾馆依法经营,实名登记入住,符合管理要求。临夏市法院认为,3家宾馆(公寓)作为住宿服务行业,未按规定进行旅客信息登记,致使小燕顺利入住被告宾馆(公寓),受到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3家宾馆(公寓)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未审验、登记小燕的身份信息,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因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小燕受到伤害,3家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024年2月5日,临夏市法院一审判决:3家宾馆各赔偿小燕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马先生说,一审宣判后,他们向临夏州中院提出上诉,一家宾馆也上诉。“5月30日中午,我们收到了临夏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马先生说,临夏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先生说,他们对二审判决感到遗憾,将考虑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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