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5-26 10:45:57

下岗职工筹钱开发土地引数罪指控,两次发回重审后进入第三次二审

因参与一桩土地开发,河南商丘永城市的下岗职工朱桂芝被卷入刑事案件的漩涡之中。2010年9月,朱桂芝出资欲与他人合作开发一个公益项目,后又联合他人筹资,合法受让相关土地使用权,其间,历经土地性质的变更、项目的变化及各种大小纠纷,经过十余年波折,一个商住一体的居民小区逐渐建起。案涉小区现状。本文图片均受访者供图然而,2021年9月,朱桂芝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5项罪名起诉至法院。随后,一审法院认定朱桂芝犯3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朱桂芝上诉,商丘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重审一审改判刑期为13年,朱桂芝再次上诉,中院以“程序违法”第二次发回重审。2024年4月,一审法院再次判朱桂芝13年。3年的审判,朱桂芝最初被指控的5罪已去其二,但她始终不服。其间,若隐若现的案外因素,使得案件广受关注。近日,在第三次一审判决之后,朱桂芝再次上诉,案件进入第三次二审。而今,涉案土地上,位于县城闹市区的居民楼已经矗立,自2023年起当地政府成立专班,积极协调业主自筹资金自救,至今尚未达到完全交付条件。作为投资人之一的朱桂芝,仍在为其所涉的刑案进行辩驳。案涉小区的自救行动批文与开发:从老年康复中心到商住楼案件源于14年前的一桩土地合作开发。判决书显示,1969年出生的朱桂芝系商丘永城市高庄粮管所下岗职工。当年,她获得一桩土地开发信息,并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力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当时,陈某手握一份永城市民政局于2010年5月10日向市政府打的报告,申请“批复同意力鸿公司在永城市新城区投资建设老年康复中心,……需用地80亩”。下岗后,朱桂芝四处筹钱做生意,自主创业的她看上了这个可以开拓事业的机会。2010年9月17日,朱桂芝与陈某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以力鸿公司名义申请立项,朱桂芝为实际出资人,出资1000万,全权负责与该士地相关的投资和经营;力鸿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协议中,还停留在政府文件中的“地块”,设定为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路西,市房地产管理局正对面,面积50亩。签订合作协议后,朱桂芝先是支付了50亩的项目投资款1000万元,后又支付了2500万元,从陈某处获得另外25.459亩“土地”使用权。朱桂芝缺乏资金,于是找了其他人以“买地”的名义,合伙筹钱。上述行为,后来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前后,朱桂芝先后将其中54亩土地卖给崔某峰等9人(判决书称之为“地主户”),收取卖地款3236万元,朱桂芝从中非法获利。而多份地主户在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间出具的委托书显示,崔某峰等人均是委托朱桂芝将地款共3000多万元交给陈某或者力鸿公司。在另一份“告知函”中,则明确土地是从陈某手中购买的,朱桂芝只是经手人。2012年10月31日,陈某还出具了“75.36亩老年康复中心地款全部付清”的证明。陈某出具的老年康复中心地款付清凭证朱桂芝反复表示,自己并没有牟利,只是以卖地的名义筹钱开发。在历次审理中,控辩双方都不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朱桂芝和其他地主户陆续付给陈某个人的资金达四五千万元,甚至还给陈某承诺欠款2200万元。案涉土地的性质也接连发生变化,让老年康复中心项目无法实施。相关文件显示,2011年1月17日,永城市发改委向永城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对永城市老年康复中心建设项目的核准通知》,明确项目投资全部自筹。2012年12月,永城市人民政府批复,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从规划中的“划拨”变为实际上的“出让”。2012年12月31日,力鸿公司与永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余名地主户多方筹集资金,于2013年1月14日以力鸿公司名义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981.89万元,两天后,力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仅3个月后,土地的性质又经历了一次变化,市政府决定将该地块的公益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经评估后由力鸿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其间,2013年8月13日,力鸿公司与崔某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力鸿公司将项目土地以7700万元转让给崔某峰,除去已经支付4500万元,尚欠3200万元,需先支付1000万元后,陈某将力鸿公司法人、股权全部无条件过户给崔某峰”。朱桂芝、崔某峰等投资人又凑足1000万元交给陈某,剩2200万元未结。2014年1月30日,力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力变更为崔程锋。同时,地主户们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寻找房产开发合作方。2015年1月12日,力鸿公司与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决定在受让的土地上开发“状元府邸”小区。2016年2月29日力鸿公司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4948. 93 万元。至此,一宗土地的合作开发,完成了从一纸批文到划拨用地、到出让,再到变更成商住用地,由老年康复中心变成商住小区的复杂过程。朱桂芝也由最初老年康复中心的投资人,成为十余地主户中的一人。按约定,这些地主户可以获得小区建成后的部分住宅和商铺的产权。案涉楼盘底商至今未投入使用由民而刑:从一罪到五罪《中国房地产报》曾对状元府邸项目进行报道,并称这是一起非典型的房地产开发案例,各方因各种因素陷入纠纷之中。在公司法人变更、地主户合伙筹资开发的过程中,陈某先后因其他刑事案件被认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共获刑5年。2019年陈某出狱,向朱桂芝等地主户索要2200万元欠款,纠纷再起。地主户向公安局举报陈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而陈某则举报朱桂芝等人涉嫌职务侵占。陈某控称,服刑期间,其在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由力鸿公司更名)的股份1.33%被变更到他人名下。2018年,陈某提起诉讼讨要股权并获判决支持,后经工商变更登记,1.33%的股份回到陈某名下。原以为股权纠纷已解决,没想到2020年6月30日,朱桂芝被控涉嫌职务侵占罪而抓捕。此后,一罪变五罪,2021年9月16日,夏邑县检察院指控其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向法院起诉。夏邑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对朱桂芝的指控,除上述与陈某股权纠纷涉及的职务侵占罪外,另外四罪也主要围绕涉案土地的开发展开,比如:2012年前后朱桂芝筹集地主户“买地”的行为,被指控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4年,状元府邸小区开发商柏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柏伟)与承建商之间发生纠纷,承建商冀某找朱桂芝协调杨柏伟的关系,检方指控朱桂芝以协调关系为由诈骗冀某70万元;2016年,冀某为了顺利承建状元府邸小区工程找朱桂芝出面协调,朱桂芝建议其给杨柏伟送20万元,检方指控朱桂芝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9年,杨柏伟未经地主户们授权同意,对属于地主户1、2层的商铺进行装修,而朱桂芝支持装修,被指控犯强迫交易罪。对被指控的五项罪名,朱桂芝均不认可。夏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职务侵占指控,朱桂芝等人侵占的是陈某的股权利益,而陈某已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朱桂芝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涉及工程款折抵,证据也不支持朱桂芝构罪。2021年11月7日,夏邑县法院一审认定朱桂芝犯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朱桂芝认为自己无罪,不服上诉。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6月30日,状元府邸小区开发商杨柏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抓,后因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三罪获刑十年。但在对杨柏伟犯强迫交易罪的指控中,却并不包括朱桂芝案中被指控的与杨柏伟强行装修状元府邸小区1、2层商铺这一事实。朱桂芝在该案第一次二审时的辩护人程广鑫表示,朱桂芝案判决书认定的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是杨柏伟,而朱桂芝则是“被强迫交易”的众多“被害人”(即地主户)中的一位,法院在行为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况下认定被害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明显违背了常理常情。波折不断:指定异地审理与公诉人被指“一言不发”一审判决之后,一段录音使朱桂芝案一审法院陷入质疑。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在朱桂芝上诉之后,一份录音广受关注。该录音中,一审主审法官表示,“这个案件是有背景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这样判,怕得罪上边。”该报记者通过电话、短信,向夏邑县该案蒋姓主审法官求证,未获回应。2022年3月3日,商丘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朱桂芝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随后,又指定由梁园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该案。2023年3月28日,朱桂芝案在梁园区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庭审中再出状况。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与律师手中的起诉书人内容不一致:检方出具了两份文号、日期一模一样,内容却不一样的起诉书。梁园区法院立即休庭,延期审理。2023年8月22日,梁园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桂芝犯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中,检方指控朱桂芝在协调开发商与承建商关系时诈骗承建商冀某70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上只有冀某一方前后完全不一致的虚假孤证,不能采信,更不能定案”。朱桂芝的诈骗罪刑期由原一审的12年减为3年6个月。但朱桂芝仍坚称自己完全无罪,并提出上诉。梁园区法院在第二次庭审中出现的违法情形,成为此次上诉的重要理由。朱桂芝上诉称,在梁园区法院开庭时,因原检察官退休,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赵某在整个法庭审理阶段没有说过一句话,没有发表过一句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意见,本应由公诉人赵某完成的工作全都由检察官助理完成。公诉人“一言不发”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诉人出庭的各项程序规定,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因公诉人法庭上一言不发而导致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2023年11月23日,商丘中院裁定“原审程序违法”,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2024年4月12日,梁园区法院作出对该案的第三次一审判决,朱桂芝仍因前述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朱桂芝再次上诉,案件进入第三次二审。争议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土地使用权一直在公司名下朱桂芝涉刑案起源于土地,其涉及的核心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否构罪备受争议。梁园区法院在重一审判决中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因此在2014年6月6日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将该宗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之后的合作开发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涉案土地性质变更商住用地之前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对主要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明确“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看来,2013年1月16日永城市政府给力鸿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之前,涉案土地都还只是在立项和审批阶段,没有任何公司或个人拥有可供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客观证据显示,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都在力鸿公司(后更名为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从未发生过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转让,而包括朱桂芝在内的地主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力鸿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本质上是合伙开发建房,在小区建成后,地主户们获得了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获得了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本身。,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岳晓武牵头组织编写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系列解读中,针对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认定与处理,明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受让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在立案查处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不作为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查处……”“朱桂芝被指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在国土部门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又如何能追究刑事责任?”朱桂芝的家人也表示不解。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下岗职工筹钱开发土地引数罪指控,两次发回重审后进入第三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