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女教师21年前遇害案迎新进展
2003年6月28日,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的王某因涉嫌杀害妻子路某丽,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讯期间,王某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当年1月3日凌晨将妻子路某丽杀害,随后将尸体运至它处抛弃。但是此案在2004年法院审理时,王某当庭翻供,否认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当时,审理此案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运城中院)认为,此案“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据西南商报报道,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后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近日,该案迎来新进展,路某丽的弟弟告诉王某再次被警方带走调查。当地村干部也向记者证实了此消息。5月22日,记者电话联系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不方便接电话,换时间联系,但截至发稿时该负责人电话未能接通。山西临猗女教师21年前遇害案迎新进展 图为法槌
历经检察院三次移交起诉
王某最终被判无罪
在一审判决书中,当地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外出打麻将太晚,回到所居住的学校家中时与妻子路某丽发生争执,随后用被子捂住路某丽的头,用右手掐住其脖子致其不动后,用被子将路某丽裹好到校门外一破房内,又返回房内推出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一把,在破房内王某唯恐路某丽不死,用砖在其头部砸了两下,又用水果刀在其腹、大腿部戳划数下。
随后,王某将尸体用被子裹好捆在摩托车后座上,骑至运城市盐湖区姚孟乡北南村田间一井前,掀开井盖,将路某丽的衣服脱光,抛尸井内。在做完这些后,王某又包好被子、衣服,骑摩托车行至董夹路口一空地,将被子、衣服浇上汽油焚烧掉,并扔掉水果刀,返回学校住处,用房内菜刀割断灯绳,伪造现场,又将摩托车钥匙扔到学校西墙外。但是截至王某被捕,这把摩托车钥匙都没有被找到。
证人证言显示,2003年1月2日当晚,王某和李某年、张某社、张某霞一起打麻将,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同校的教师冯某萍证明称,王某和路某丽夫妻俩关系并不好。
在事发的第二天,该校校长李某高报警,称路某丽失踪。李某高证实,当晚虽然他将学校锁了门,但是门缝中仍然可以让人穿过。在当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中,李某高将学校大门锁为案发当夜时的情况,用王某的摩托车实验,发现可以推车出入。
当年6月19日,北南村的村民李某钢从耕种的地块水井打水时发现打不上水,以为是树枝掉进井里面便用铁钩去捞,发现拉上来的是人后随即报警。第二天,路某丽的父亲在观看了尸体的身高、头发和嘴里的牙齿后,确认尸体系路某丽。但是从井内打捞出的摩托车后牌、松紧绳、遮泥皮,却并非王某摩托车上的。
2003年6月28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被逮捕。被捕后,王某向公安机关供述的行凶过程,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9日向运城中院提起公诉,但同年11月6日公开审理后退回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24日再次移送起诉,同年3月9日该案再次公开开庭。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04年4月26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案件补侦,于同年9月27日再次以移送起诉,但无实质证据变动。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时发现,该案多个关键性证据缺失,是导致王某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
王某供述的作案工具未能找到
行凶地点也未查验到血迹
王某当庭翻案,其辩护人称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主要在于首先尸检报告与王某本人和其他证人的说法有出入。证人李某钢发现的路某丽尸体,其表述打捞时用铁钩钩上好似烂肉的东西,但是尸检报告未能有显示。并且尸检显示被害人尸体创口有由上向下变浅的,也有由下向上变浅的,与王某供述的由上向下戳划不吻合。
尸检报告也未能对路某丽生前被用手掐死这一重要信息有所体现,尸体的舌骨、喉骨、肺部均无检验记载。在警方指认抛尸现场时,王某曾两次走错路线,不能印证地点就是王某找到的。更重要的是,该案中行凶的工具未能找到,行凶时的房间也未能发现受害人的血迹,并且焚烧受害人衣物和被子的情节也未能得到验证。
各种关键性物证的缺失,再加上王某翻供称此前供述为公安机关逼供诱供,最终,运城中院在2004年12月10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为虽然王某供述过杀人和移尸的情节,也部分得到印证,但本案是在先发现尸体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此前被告人也有数次不承认作案的询问。
在尸检情况与被害人供述不吻合、找不到杀人工具、被害人死因无法确定、行凶房间又没有血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此案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王某的杀人罪名不能成立。图为法院一审判决书虽然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后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但从2004年至今,路某丽父母一直奔走,认为判决不公。,2020年9月8日,当地警方还曾开棺对路某丽的尸体进行了DNA提取。
直到近日,路某丽的弟弟才得知,王某又再次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5月22日,记者从当地村干部处获悉,王某确实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派出所的人没跟我们提前说,一天上午直接去王某家把人带走了,下午才给我们村里打了声招呼。”
时隔21年,这个消息再次让路家人振奋。路某丽的弟弟告诉虽然目前还未从公安机关处得到王某确切认罪的消息,但得知此事后,其朋友叫来了20辆礼炮车,在村内公开庆祝,并打出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标语。
5月22日记者致电临猗县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不方便接电话,换时间联系,截至发稿时该负责人电话未能再接通。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临猗县公安局,对方告知此事需咨询宣教处,23日,记者多次致电该部门负责人,截至发稿一直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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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残忍杀妻获死刑:妻子打工为其买车买房仍常挨打
此次悲剧的发生,也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再不幸的婚姻也希望能好聚好散。但最近一起离婚冷静期杀妻案被广大网友热议。
今天(4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留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留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留超一审被判处死刑
“我女儿到底和他有什么深仇大恨,能下得了这么狠的手?”庭审现场,被害人的母亲看到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在情绪崩溃中问出这句话。而这也恰恰是大多数人的心中的疑问。
0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留超、被害人周某霞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3年7月7日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平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2023年7月20日晚,周某霞在亲友周某等六人陪同下与赵留超约定在广州市某工业园门口见面。赵留超到达后径直走向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留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某、周某霞等人捅刺,致周某霞死亡,周某等四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留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留超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亲属等十余人旁听了宣判。
在法庭的庄严肃穆中,赵留超的声音打破了沉寂,他问法官:“死刑立即执行吗?”这简短的话语,饱含着他的恐惧与绝望,也勾起了人们对这起悲剧的痛苦回忆。
2023年7月20日晚,那惨烈的一幕仿佛仍在眼前。赵留超如同一头失去理智的野兽,手持尖刀,冲向了曾经与他共度十余年婚姻的周某霞,丧心病狂地将她当街捅杀。他的眼神中充满了疯狂与仇恨,让人不寒而栗。而他的恶行,让人们为之震惊与悲愤。图为案发现场
法院的审理揭示了这桩婚姻背后的黑暗。周某霞在这段婚姻中,付出了太多。她辛苦工作,省吃俭用,为赵留超买车,为家庭购置房产,尽心尽力地照顾丈夫,还为他生下了一儿一女,但换来的却是赵留超的拳脚相加和无尽的折磨。赵留超一家四口的合照
“赵留超稍不如意,就是一顿打,姐姐身上都是淤青。”周某霞的妹妹周女士告诉媒体,赵留超对其姐姐的家暴持续已久,周某霞曾多次提出过离婚的想法,但未能成功。直到2023年7月,赵留超终于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赵留超同意离婚后,我姐同意将房产留给孩子,并且给他40万元。”周女士表示,但离婚冷静期间,赵留超仍然不肯罢休,多次扬言威胁,以家人相威胁逼迫周某霞见面。尽管已经带着五男一女一起赴约,不承想,周某霞还是难逃厄运。
那一晚,人们的尖叫声、呼救声在空气中交织,形成了一幅恐怖的画面。赵留超的心中只剩下了仇恨和毁灭,他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成为了一个恶魔。救护车到达事发现场的画面
庭审结束后,律师告诉周女士,赵留超是否会上诉,目前还不确定。但周女士表示,无论如何,赵留超能判处死刑都是一家人“想要的结果”,“姐姐是那么善良、温柔的人,她不应该遭受这样的不幸。我真的好后悔,为什么没有多关心她一些,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姐夫的恶行”。
02
周女士曾表示,她原本以为离婚后的周某霞会就此开始新生活,但姐姐最终却倒在了离婚冷静期的第13天。图为受害人周某霞
因此,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热议,各种观点在网络上交织碰撞。
有些网友认为,离婚冷静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危险。他们指出,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严重矛盾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无异于一种煎熬,甚至可能会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不能因噎废食,离婚冷静期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让夫妻双方有更多的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网友评论区发问“为什么要有离婚冷静期”
2021年1月1日起,离婚冷静期正式嵌入离婚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随着时代发展,由于之前离婚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法律未对当事人离婚附加任何限制,亦未规定民政部门须对离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实际调查,导致实践中滋生“闪离”“假离”等不良离婚行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亦日趋增多。上述离婚现象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因此,在不损害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离婚自由应坚持适度原则。
但不管怎样,结婚和离婚,皆非儿戏,都应该且行且珍惜。而此次悲剧的发生,也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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