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5-23 16:36:33

趁孩子上课,妻子穿情趣内衣与人开房,丈夫捉奸却被判刑和罚款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原因都与外遇或婚内出轨有关。特别对于夫妻双方中女的一方,一旦是女方出轨,双方感情还能再维持的概率几乎是微乎其微。家住山东淄博的路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结婚了好几年,女儿也已经5岁,正读幼儿园中班。在外人看来,这一家三口小日子过得幸福、甜美,很让人羡慕。
第二天,距离孩子上课还有好几个小时的时候,妻子就已经早早起床,又是修眉毛、又是画口红,精心打扮了几个小时。

就是送女儿上课,也不是去太正式和重要的场合,妻子不至于如此精心打扮呀!路先生总觉得妻子如此打扮有点不对劲。

想到这里,路先生也就没心思睡懒觉了,就在妻子带着孩子刚出门的时候,他立即也起了床,悄悄地跟在妻子的后面,想看个究竟。

此时,路先生还没有朝那方面想,他以为妻子是不是想开个钟点房,休息一下,顺便也正好等孩子,毕竟孩子要上两个小时的课。

正当路先生自我安慰,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想的时候,突然一个陌生男子和妻子一起出现在宾馆的前台。两个人登记好信息,拿着房卡,手挽着手进入了一个房间。

看到这一幕,路先生简直要惊呆啦!此时他极力控制自己的情绪,努力让自己的心情平复下来。

于是,他悄悄地走到妻子和陌生男子入住的房门口,将耳朵靠在门上仔细听里面的动静。只听见里面有让他难以忍受的喘息声和呻吟声,他敲房门,里面的动静立即停了下来。

于是,他找到了保洁阿姨,谎称自己忘记带房。打开房门后,激情澎湃的画面全部展现在他的眼前。妻子张某正和那名叫刘某的男子全身赤裸躺在床上,更让他五雷轰顶的是妻子还穿着情趣内衣。看到这一幕,路先生真的是火冒三丈,他挥拳就打向了刘某。此时刘某赶紧躲到床后面的角落里,并主动向路先生提出愿意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路先生想着事情都已经发生,既然对方愿意掏钱,这也倒是个解决问题的不错办法。于是路先生提出刘某需要掏6万元。

而刘某说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对方凑了25200元,转给路先生后,三人便离开了酒店。

事情发生后,妻子张某彻底走了路先生的对立面,她竟然和情人刘某勾结在一起,把路先生给举报了,理由是路先生涉嫌敲诈勒索。最终导致路先生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更加悲催的是,出轨的妻子张某还主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最近,刚刚刑满释放的路先生准备应诉。

在路先生的这场婚姻中,女方张某是绝对的过错方,她对不起孩子,更对不起老公,没有守住基本的底线和节操,甚至还同情夫撺掇在一起,试图置现任丈夫于最糟糕的境地,还主动提出了离婚。可以说,从前至后,张某的做法都让人觉得非常可耻。

对于本案中的路先生,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我们绝对是报以同情。路先生真的是赔了夫人,戴了“帽子”,甚至还遭受了牢狱之灾。

但是,路先生也是有过错的,错就错在不应该见钱眼开,敲诈勒索刘某。本来拿到妻子出轨的证据后,他可以起诉离婚,让妻子“净身出户”。

本案中,路先生之所以把自己搞得这么狼狈,很可能是觉得在这个事情上妻子跟自己还在同一条战线上,于是借此机会也正好向对方要点钱财,他自以为这也符合妻子的心愿。

另外,即便是被妻子戴了“有色帽子”,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成长,路先生也并没有下定决心要跟妻子离婚。他原以为还能挽救这段婚姻,但没想到竟然是这样的结局。

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路先生实际上已经是捉奸在床,其情况完全符合第(2)和第(5)条之规定,本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另外,在财产分割上,《民法典》1087条也提出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另外,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妻子张某的品行也是法院判决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如此看来,在这起离婚诉讼案中,本来陆先生还是具有很大优势的。

目前当地法院已经立案,并将在本月下旬开庭,至于法院将如何判决,我们还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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