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两级法院睁开眼睛说瞎话,到底为哪般?!
向伟、唐秋霞夫妻本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赶上党的富民好政策,通过二十余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14年底,房地产是普通老百姓的热门投资,向伟、唐秋霞也决定赶时髦,东拼西凑准备了二百多万元,经熟人介绍,准备购买北兴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滨帝景”C区1栋3层12号房屋【商业用房】。2015年1月4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50%购房款2 306 649.00元,约定其余50%购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因银行调整按揭首付必须为购房款的60%,这超出了向伟、唐秋霞的承受能力,向伟、唐秋霞遂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解除购房合同之诉,诉讼请求被驳回并承担了违约金400 000元。没有想到,这竟然是向伟、唐秋霞梦魇的开始。一、B就是C、进出应当从别人家里过、消防通道是套内面积,法官的这些认知挑战了正常人的思维!
2022年6月9日,北兴集团有限公司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伟、唐秋霞支付剩余购房款2348 309.22元并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向伟、唐秋霞则要求驳回北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被告约定的房屋是“南滨帝景”C区1栋3层12号,但是原告却俗将“南滨帝景”B区1栋3层12号交付给原告【事实上,北兴集团改变了规划,原规划三个区,变成二个区】;2、原告竟然在欲交付给被告的房屋内与其他人的房屋开设个一通道门,也就是说,该房屋并不能独立使用,进出还得从人家的房屋内通过才行;3、公共消防通道70.67平方米竟然成为案涉房屋的套内面积,事实上是原告为了多赚钱而擅自取缔了消防通道【在相邻别人的墙壁上开个门,就是为了应付消防验收、检查而为】。根据上述理由,北兴集团有限公司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向伟、唐秋霞根据《民法典》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权拒绝接房,有权拒付剩余房款。于是请求驳回北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房屋明明摆在那里,向伟及代理人请求审判员到现场去看一看,但审判员并未成行,竟然直截了当的以“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擅自变更规划,不符合交房条件,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支持了北兴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二、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鼠为鸭”,审判权就是理由。
向伟、唐秋霞随即提起了上诉,并与代理律师一道,对案涉房又是拍照又是录视频,并按证据规范指引做成《证据目录清单》提交给二审法院。
庭审中,北兴集团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认可其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无法确认照片来源的真实性和坐落,与本案向伟、唐秋霞应否支付房款的争议焦点无关联性。如此,北兴集团认为欲交付的房屋在哪里又是什么状况呢?!北兴集团闭口不谈!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新证据不能达到案涉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三、案涉房屋现状按要求经公证证明及专业测绘,正准备提交,案件却已经结束。
向伟、唐秋霞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又申请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承办检察官建议向伟、唐秋霞委托公证处对房屋现状进行公证证明并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专业测绘作为证据。
2023年12月26日,四川省遂宁市国正公证处以【(2023)川遂市国正证民字第3299号】公证书对案涉房屋现状及房屋消防通道的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时,遂宁市金合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面积进行了测绘,消防通道面积达70.67平方米,被北兴集团当成了套内面积。
向伟、唐秋霞与检察官联系提交证据时,被告告该案已经结案,向伟、唐秋霞交付剩余房屋款项之后,可以就北兴集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案涉房屋时,另行主张权利。
向伟、唐秋霞为什么要缴纳剩余房款后另行主张权利呢?除了茫然还是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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