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3-14 16:16:25

一女子和男友约好去酒店共度良宵,但男友临时爽约,女子气愤无比,

上海,一女子和男友约好去酒店共度良宵,但男友临时爽约,女子气愤无比,遂让男友单独开一间房,不料男友凌晨3点回来后,直接和酒店前台要了一张房卡,女子认为隐私权受到了侵犯,状告酒店赔偿13000元。 任女士和王某某系情侣关系,事发当天,二人相约一同去酒店开房入住,不料王某某却临时爽约,声称有几个客户要陪,可能很晚才能回来,任女士异常生气,直言王某某如果不回来,那就自己开一间房。 凌晨3点多钟,王某某突然打电话给任女士,表示自己没地方住,要和任女士开一间房间,任女士虽然在气头上,但担心对方发生意外,还是到酒店的前台,额外交了一间房的押金,告诉前台,一会自己有个朋友要来,单独给他开一间房。 过了一会,王某某来到前台后,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要求前台将任女士房间的房卡给其,前台不放心,便打电话确认双方的关系,任女士承认双方是情侣关系,但告诉前台单独给王某某开房。 挂断电话后,前台准备给王某某单独开房时,王某某拿出二人的聊天记录对着前台说道,任女士就是和自己闹个小矛盾,前台怎么还能当真?考虑到做了前台这么多年,还从未见过情侣分开住的,前台便将房卡交给了王某某。 王某某来到任女士的房间后,发现任女士的房间被防盗链锁从内锁住,便直接通过暴力破坏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原本想来个霸王硬上弓,但令王某某没有想到的是,此时任女士仍然在气头上,双方直接起了争执,任女士报警称男友醉酒闹事后,警方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事后,任女士认为自己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前台单独给男友开房,但前台却直接未经自己允许,给了自己房间的房卡,同时,由于酒店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防盗措施,防盗锁链形同虚设,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人身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13000元。 酒店辩称,王某某是任女士的男朋友,王某某到酒店后,声称自己要去任女士房间,是和任女士相约好的。酒店前台打电话给任女士,任女士明确表示同意,所以前台才给了任女士房间的房卡。

··· · 很显然,双方对任女士是否同意王某某进入房间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酒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任女士的隐私权,就需要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法庭上,任女士提交了酒店门把手被破坏的照片,证实自己确实没有同意王某某进入房间,否则为何会拒绝开门?

但酒店提供了王某某开门时的监控,证实虽然王某某系通过暴力手段进入,但由于其开门时间较短,所以任女士没来得反应,所以才未主动开门。 个人认为,虽然双方都提交了证据,但民事诉讼法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规则,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没有证据反驳对方的情况下,谁提交的证据更符合日常生活逻辑,谁的证据可信度就靠,从任女士单独给前台房间押金,和王某某进入酒店后的一系列情况来看,显然任女士是不同意王某某进入。 但这里需要明白的是,任女士不同意王某某进入酒店房间,并不意味其隐私权就受到了侵犯。 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干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仅是在确认任女士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将任女士入住的房间卡开给了其男朋友,即使酒店前台未得到任女士的同意,也难以证明酒店前台存在利用和公开任女士私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程度。

综上,酒店的行为很难说存在非法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等隐私权侵权行为。 至于任女士认为,酒店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防盗措施,防盗锁链形同虚设,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任女士人身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的问题。 法院认为,王某某系采取暴力破坏酒店房门,不能证明防盗锁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且本案系隐私权纠纷,任女士该主张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任女士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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